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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8日
标  题: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体办〔2021〕37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12-09 16: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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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宁铁体协,自治区级体育协会:

为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体育协会依法依规健康运行,推动广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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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监督管理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自治区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协会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促进体育协会依法依规健康运行,推动广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桂社管组发〔2019〕5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对体育协会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体党字〔2019〕3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创新体育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手段、严守安全底线,推动体育协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体育协会整体服务质量。

二、深化对体育协会的监管措施

(一)明确体育协会监督管理机制

1.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主体,依据核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并通过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发挥监事(会)效能,加强自我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2.自治区体育局是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由下列部门归口协助负责:群众体育处负责体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人事教育处负责对体育协会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体育经济处负责对体育协会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审计及经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与广西体育总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受群众体育处委托,具体负责体育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核,实施年度考核评价与年检初审,协助各归口部门落实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广西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指导体育协会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体育协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体育协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体育协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广西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纪委负责体育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上级纪委调查处理体育协会的违纪问题等。

(二)加强体育协会党的建设

4.体育协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5.加大体育协会党建力度,条件成熟的体育协会应及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可通过建设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组织体系;对党员组织关系不在体育协会的,可建设功能性党组织。努力实现体育协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两个覆盖”工作质量。

6.体育协会实行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建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换届时同步考核党建质效,全面落实会长(主席)签署《党员情况调查表》《党建工作承诺书》制度。

7.体育协会党组织须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所在体育协会理事会(委员会)、主席(会长)办公会,对体育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强化体育协会负责人管理

8.体育协会负责人的来源。应充分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具有一定的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利于体育项目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地方项目协会代表、行业先进代表、项目联赛组织或俱乐部代表、专业人士、专家代表等。

9.体育协会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体育协会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严把政治关,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自治区体育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把廉洁作风关,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严把能力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10.体育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登记新成立的体育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后,根据核定的章程选举产生;体育协会负责人换届应根据章程成立体育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新一届体育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及换届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11.体育协会负责人的履职监管。

(1)实行体育协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会长(主席)和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2)自治区体育局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建立体育协会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体育协会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建立健全体育协会会长(主席)和法定代表人履职考核评价制度。会长(主席)和法定代表人须在任职前代表本协会与自治区体育局签订履职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①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服务社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杜绝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杜绝组织或参与散播封建迷信,坚决遏制利用协会名义从事欺诈、传销活动。

②保证体育协会负责人无社会、治安、金融不良记录,确保协会每年筹措10万元以上体育协会运营经费。积极发展协会个人和单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代表覆盖面达全区14个设区市的三分之二以上;敦促、指导协会会员开展全民健身大指导活动;指导和推动市、县(区)两级建立完善本项目协会,并对市、县(区)协会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③确保体育协会有固定办公住所,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及专(兼)职财会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④积极组织本项目、行业体育赛事,每年至少举办1项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和多项其他规格的赛事活动,建立健全安全办赛机制,做好疫情防控。

⑤加强本协会项目裁判员、教练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培养,每年面向全区至少主办或申请承办一期任意上述资质的培训班。

⑥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积极开展群众体育运动等级评定和晋级活动,鼓励更多群众参与项目健身锻炼和赛事活动,扩大项目覆盖人群。

⑦积极推进体教融合,扩大本协会项目青少年覆盖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期运动项目进校园推介活动。

⑧积极组建或共建本项目专业队或代表队,并筹措资金确保队伍正常训练参赛。

⑨加强行业自律,优化创业环境,激发本行业俱乐部、体育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活力。

⑩加强对外交流和舆情正面引导、宣传。

12.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体育协会职务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体育协会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体育协会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兼任体育协会职务应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回答》(组工通讯总第2855期)等执行。

(四)加强体育协会公共职能监管

13.体育协会不得“公权私授”,将协会公共职能违规转授给公司或个人运营管理。

14.体育协会应规范赛事活动管理,严格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桂体规〔2021〕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出台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等相关规定,负责本项目相关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15.体育协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加强事前指导服务与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安全和疫情防控职责,执行“一赛四方案”制度,即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坚决杜绝体育赛事安全事故发生及疫情传播扩散。

16.体育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各项赛事活动的监督指导,确保不出现违规办赛、低质办赛、消极比赛、操作比赛等违反赛风赛纪的现象,杜绝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申报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出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体育协会应主动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开展调查、核实情况、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如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体育协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7.体育协会开展本项目等级培训服务需取得相应授权或委托,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确保培训项目所需师资、教材、场地、器材等达到相应标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颁发等级证书。

(五)严格体育协会资产财务监管

18.体育协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原则,须建立健全资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费管理办法,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资产状况,接受自治区体育局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19.体育协会全部财务收支须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特别是行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共职能所得收益、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财政性补助收入归入协会账户,作为协会事业发展基金,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20.体育协会应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核算和出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资产。

21.加强对体育协会的审计监督。自治区体育局配合财政部门对体育协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包括年度审计、体育协会换届、政府采购、重大重点工程等审计监督。

(六)突出体育协会考核及年检初审工作

22.自治区体育局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对体育协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体育协会年检初审意见的重要依据。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23.明确考核要求:

(1)体育协会有条件成立党组织而不成立的,或被认定为软弱涣散党组织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未按照体育协会与自治区体育局签订的履职承诺书要求履行职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不符合体育协会负责人要求的,将不予初审备案。

24.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

(1)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或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等级的给予通报表扬,优先纳入向教育部门推荐运动项目进校园的组织名单。

(2)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或获得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等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3)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纳入向教育部门推荐运动项目进校园的组织名单,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虑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4)连续两年考核或年检不合格的,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由自治区体育局视情节轻重商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责令撤换负责人、撤销机构等处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监管工作落实生效

25.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体育协会监管工作作为改革体育协会管理制度、促进体育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体育协会监管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6.加强制度建设。按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体育协会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体育协会监管的长效机制。

27.加强沟通协调。与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宜地方体育协会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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