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平稳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有关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有序恢复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服务和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94号)精神,现就线下集中培训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证照齐全的体育类培训机构(仅包括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
二、实施时间
在当地中小学全面开学后,启动实施。
三、分级指导
各体育类培训机构由所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督促指导。
四、工作步骤
(一)严格评估。申请恢复服务的体育类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签署安全免责承
诺书后,方可向所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申请评估验收。
(二)组织检查验收。接到体育类培训机构提出的复工复产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参照中小学开学准备工作评估程序和标准,按照“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开展服务一家”的原则,对申请恢复服务的体育类培训机构逐一评估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再申请复核。不经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思想上不能麻痹,工作上不能松懈。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领导下,认真检查指导体育类培训机构复工复产准备工作,构筑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坚实防线,确保教练员、工作人员和学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
1.全面摸底排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要督促体育类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动态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地区范围进一步做好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45号)及《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46号)要求,切实做好返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申请恢复服务的体育类培训机构要提前掌握所有教练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健康状况,上岗前要做好至少14天的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对有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应督促其及时就医,暂缓返岗,严禁带病上岗。
2.加强疫情防控指导。指导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恢复服务的组织准备、健康准备、防疫准备、物资准备、和训练准备工作。恢复服务前,体育类培训机构至少要进行2次全面的环境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消除卫生死角,重点加强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电梯间、空调系统等区域的保洁和消毒,对讲台、课桌椅、教具、器械、门窗把手、水龙头、开关、电话机、坐便器等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要保持服务场所通风换气,做到室内空气流通,确保恢复服务后师生身体健康。
3.做好其它准备工作。体育类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增强防范意识。组织全体教练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三)复工复产后的防控要求
1.实施错时错峰培训。体育类培训机构要按照场地情况和学员人数,通过课程调整、预约上课等形式,合理控制同一时段内的学员数量。要加强学生的组织管理,室内教学、午休期间,人与人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所有可能引起人员排队聚集的场所均设置1米线,引导学生不追逐打闹、不握手、不拥抱。
2.严格“封闭式管理”。体育类培训机构要全面实施场所“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控人员进出,除教练员、工作人员和学员外,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培训场所。对进入机构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监测、洗手消毒,并做好登记。未取得广西健康码“绿码”、体温异常的人员,予以劝返。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
3.落实卫生消毒制度。体育类培训机构每天由专人负责对场馆、设备定期实施消毒,做到进出一批学员消毒一次。每天做好教学、生活及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严格执行《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所有场馆内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暂停使用。
4.要严格落实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体育类培训机构要密切监测教练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健康状态,每日两次监测体温。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状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5.要加强信息沟通。体育类培训机构要及时掌握所有未正常到岗到课的教练员、工作人员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对缺勤、请假、早退的人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了解掌握其身体状况,并记录、汇总相关情况。并与学员所在学校加强信息沟通,配合做好学员健康状况监测工作。
六、加强监管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体育总会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疫情期间加强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体育类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以及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指导相关机构规范办学、诚信经营。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开展线下服务或疫情防控流于形式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附件:
1.体育类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自查表(样表)2.体育类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评估验收表
3.体育类培训机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
2020月5月19日
附件1
体育类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自查表(样表)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法人(负责人):(签名)
自查记录填写人:(签名)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结果 |
1 |
值班值守 |
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
□在岗 □不在岗 |
2 |
入口管控 |
人员登记、测量体温。 |
□落实 □未落实 |
3 |
“日报告” “零报告” |
每日掌握职工和学员健康情况,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建有台账。 |
□落实 □未落实 |
4 |
防控工作方案 |
工作机构。 |
□具备 □不具备 |
工作措施和联防联控。 |
□具备 □不具备 |
||
应急预案 |
应急措施。 |
□具备 □不具备 |
|
应急演练。 |
□开展 □未开展 |
||
5 |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
报告流程。 |
□具备 □不具备 |
明确具体报告人。 |
□明确 □不明确 |
||
健康管理制度 |
管理内容、组织流程。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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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
组织流程。 |
□具备 □不具备 |
|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
组织流程。 |
□具备 □不具备 |
|
健康教育制度 |
教育内容与形式。 |
□具备 □不具备 |
|
通风、消毒等制度 |
组织流程。 |
□具备 □不具备 |
|
6 |
组织培训 |
对全体职工开展防控制度、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
□开展 □未开展 |
7 |
清洁消毒 |
场地、设备彻底清洁,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开窗通风。 |
□到位 □未到位 |
8 |
防护物资 |
隔离防护用品(防护服、护目镜、一次性橡胶手套、防水靴套等)。 |
□具备 □不具备 |
日常防护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肥皂、洗手液、免洗洗手液等。 |
□具备 □不具备 |
||
日常监测用品(红外线额温枪、体温计等)。 |
□具备 □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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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杀用品 |
可用于环境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类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手、皮肤消毒剂,如碘伏、含氯消毒剂和过氧化氢消毒剂等手、皮肤消毒剂或速干手消毒剂;75%的酒精、酒精喷壶、酒精棉片或酒精棉球等。 |
□具备 □不具备 |
10 |
消杀器械 |
紫外线消毒设备、超低容量喷雾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呕吐物应急处置包等。 |
□具备 □不具备 |
11 |
废物处理箱(袋) |
用于处理废弃口罩和其他分泌物的专用垃圾袋及带盖子的垃圾箱。 |
□具备 □不具备 |
12 |
隔离观察场所(区) |
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区)。 |
□具备 □不具备 |
基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齐全 □不齐全 |
附件2
体育类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
评估验收表
指标项目 |
评估标准 |
落实情况 |
组织准备 |
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机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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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体育部门同意作为主管单位,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具备开展培训资质的体育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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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建立本机构与学生家长、社区、医院等工作联系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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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 准备 |
建立本机构员工、学生健康档案,安排专人每日对人员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一进行统计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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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机构员工、学生恢复服务活动前居家观察14 天,做好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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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天向体育主管监督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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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准备 |
恢复服务前14天内进行至少2次全面的机构环境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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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设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饮水机等)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生活饮用水在恢复服务前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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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张贴疫情防控流程图,面向全体机构员工开展防控制度、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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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准备 |
机构制定防疫物资管理台账,明确专人管理防疫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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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洗手盆、水龙头或盥洗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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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员工口罩至少储备两周的用量;消毒液至少满足机构进行两周的消杀用量;测温设备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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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临时隔离室,配置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手消毒剂、测温仪、隔离室临时人员登记本等物资,相关流程、制度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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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 |
制定出现发热等情况的应急处置流程图,并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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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 )具备恢复服务活动条件 ( )不具备恢复服务活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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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体育类培训机构经过自查达到恢复服务活动要求后,提出申请,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估合格后,机构方可恢复服务活动。 |
机构(盖章):
机构法人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附件3
体育类培训机构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承诺书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机构(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有序恢复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服务和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94号)和自治区体育局、广西体育总会《关于做好全区体育类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集中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交复产复工备案及承诺书。我机构(单位)承诺,各项防疫措施已到位,确保防疫万无一失,已核实上岗员工未被列为密切接触者情况,复工复产后,将贯彻落实已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切实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疫情防控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我们将按要求定时报送防疫情况,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导致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将依法依规承担有关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