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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体青〔2020〕13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0-09-24 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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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运动发展中心,广西体育运动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自治区体育局以自治区运动会为周期,在全区开展了“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经过2007—2011年、2012—2015年和2016年—2019年三个区运会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市、县(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为全面做好新周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2020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我区青少年训练的发展,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为竞技体育可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决定在全区建立一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实施细则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所设项目。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运动项目中心或体育中心的体育学校,视为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文化教育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体育、教育部门未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未给予政策保障等严重问题的市、县(区、市),其所属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自治区、市处分的培养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基地”的体育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育学校或县区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3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0人。地市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县区级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单项类体育学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60人,教练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根据综合情况,将“基地”划分为A、B二类,申报要求分别如下:

申报“基地”A类的体育学校或单位要求:大赛成绩达到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根据统评的总分排名,按照一定比例认定为“基地”A类,总分排名靠后或大赛成绩和运动员输送之外的其他指标条目扣分多者,降格为“基地”B类。

申报“基地”B类的体育学校或单位要求:大赛成绩达到2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根据统评的总分排名,按照一定比例认定为“基地”B类;总分排名靠后或大赛成绩和运动员输送之外的其他指标条目扣分多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按照自治区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进行复评和检查,并将审查达到要求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报自治区体育局,未经复评检查的体育学校或单位,自治区体育局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基地”的统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每届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次年,先后分别由人才基地单位集中申报和自评,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评,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体育局申报人才基地备选单位和有关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复审,自治区体育局统评和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四条 凡经统评达到认定条件并经过公示没有异议的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由自治区体育局统一命名为新周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五条 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的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在新的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新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认定条件标准的,继续给予命名;未申请参加认定或经统评未达到认定条件标准的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不给予命名;年度或中期检查中,对违反本办法的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将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命名;新一轮周期内每一年度中,未被命名的体育学校或培养单位可按照认定时间进行申报,条件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命名。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自治区体育局将在新周期内对其进行适当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改善训练、科研和教学等条件。各单位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每年1月底前须向所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基地”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体育局。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体育局每年将与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地”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划分档次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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