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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012-06-08 11: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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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体字〔20118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发展
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建设“健康广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支持和全区各族人民的努力下,通过广大群众体育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全区群众体育事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广西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城乡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广西体育节、万村农民篮球赛、城乡万人气排球赛、“红水河杯”绣排球赛等多项群众体育赛事(节庆)品牌效应日益凸显。目前,全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到总人口数的31%,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人数比例为91.8%,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为19%。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大幅度增加,群众体育健身环境和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国家级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以及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等健身工程有序开展。
 

  “十一五”时期,全区体育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达47亿元,超过我区前十个五年计划体育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和,兴建了一大批公共体育设施。群众性体育组织日益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断扩大。青少年体育、残疾人体育、妇儿体育、少数民族体育等取得新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体育健身服务业正在兴起,群众体育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体育工作激励机制不断健全,群众体育表彰活动广泛进行。全民健身宣传工作逐步加强,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面临的形势
 

  (一)群众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1.体育强国战略的实施给群众体育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北京奥运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我国由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指明了新时期中国体育的前进方向。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指标和任务,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给群众体育发展提出了新任务。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群众体育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不断增强,健身需求日益增长。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享受体育发展成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权利。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运行给群众体育发展提供了新平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对广西来说是一次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为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体育工作要跟上全区对外开放的步伐,积极参与到自贸区的建设和广西对外交流中,抓住机遇,提高我区群众体育对外交流水平,推动与东盟诸国及其他国家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大规模的群众性体育交流合作。
 

  4.《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颁布施行为群众体育发展提供了新保障。《全民健身条例》是一部对全民健身进行全面规范的专门性法规。它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权利和各级政府保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责任,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开展群众体育工作的法律依据。《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是“十二五”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群众体育事业谋划了发展蓝图。
 

  5.重振广西体育雄风战略的实施给群众体育发展提出了新目标。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新时期我区体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就群众体育来说,重振体育雄风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传承优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全面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区群众体育事业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薄弱的公共体育设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当前,公共体育设施的落后和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二是滞后的群众体育管理不适应群众体育发展的现实情况。一些管理思想、管理体制及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群众体育发展现实。三是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问题突出。农村、欠发达地区发展群众体育事业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群众体育事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发展不平衡,使这些地方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四是群众体育事业经费投入较少,比例过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尤其是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我区群众体育事业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部分区(县)没有将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很少。五是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闲置,向社会开放率低。六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化程度比较低。
 

  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当前广西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快研究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建设西部体育强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推进全民健身服务公共体系建设,夯实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基础,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全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加快西部体育强区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把维护人民体育权益、不断满足健身需求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促进各类人群体育健身运动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众体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坚持依法发展体育,全面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创新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和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保护优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资源,创新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群众体育活动形式和内容;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具有广西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体育健身权益,解决好事关群众体育健身的突出问题。
四、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完成自治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群众体育任务,实现我区群众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体育科学素养,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改变城乡基层尤其是农村基层公共体育设施落后和不足的局面,明显提高城乡公共体育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群众体育管理机制,加强和完善政府对群众体育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组织网络,促进城乡、区域之间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现广西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区、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1.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全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观念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城镇居民达到2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2.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水平。全区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显著增加。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
 

  3.完善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推动学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组织实施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等健身工程。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100%的市和城区、50%以上的县级市、县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行政村以及100%的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合理布局、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网络格局。
 

  4.健全城乡体育组织网络, 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力争全部市、区(县)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及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学生等人群体育协会,并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5.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提高群众体育骨干队伍素质。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3.6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市、区(县)普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规范化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度化。成立自治区、市、区(县)三级全民健身志愿者协会,普遍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大幅度提高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的比例,形成较为完善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6.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规划。建立自治区、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保护机制。建设民族体育特色之乡、民族体育传承馆、民族体育博物馆、民族体育示范学校,培养民族体育传承人。加强民族体育研究,建立大中小学校际保护联盟,积极开展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申遗工作。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歌圩运动会、“红水河杯”绣排球赛等民族体育赛事。建设国家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示范区。
 

  7.改革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强化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全面执行《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化进程,逐步建立群众体育法规体系。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及其他群众体育发展规划。
 

  8.加强群众体育宣传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宣传和科技保障作用,营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水平。借助全民健身日、广西体育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加大对群众体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知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群众体育的科学研究、项目推广和科普工作,不断创新群众体育的活动形式和内容。
 

  9.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体育健身产品、服务,发展培育规范有序的大众化体育健身市场。积极引导和促进体育健身消费,培育和规范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促进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健康发展。
 

  五、措施和保障
 

  (一)强化政府依法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加大对群众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其增加投入比例应当与当地经常性财政收入比例同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及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少数民族县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按照国务院在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中确定的领导体制,成立各地、各部门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系统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管理体制,发挥其领导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及实施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领导责任,使全民健身计划及实施计划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保障地顺利推进。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及实施计划的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快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程。制定《“十二五”广西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民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实施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国家级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的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在公办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主要阵地。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五)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消防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非经营性体育场馆、体育学校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执行工业企业水电价格收费标准,消防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缴。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城乡全民健身管理体制,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支持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依托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建设。
 

  (七)普及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创新群众体育活动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组织开展好全民健身日、广西体育节以及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的群众体育活动。要关心农民工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体育健身指导,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运动理念,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锻炼1小时体育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恢复工间(前)操制度,广泛开展广播体操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各地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赛事和活动。积极推广喜闻乐见、富有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八)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继续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和必要的工作补贴,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体育志愿者协会,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服务的作用。重视培养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学生、体育科研人员等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九)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扶持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充分利用区内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扩大区内少数民族传统节庆体育活动的影响力。挖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打造绣排球赛、民族体育欢乐节等浓郁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节庆)。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进校园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机关、进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传统体育项目协会,培养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内、国际交流。
 

  (十)着力推进边境体育工作。利用毗邻东盟的地域优势,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运行和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的机遇,积极举办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对外交流活动,特别是大力开展中国-东盟体育交流合作,建设一批中国-东盟单项运动项目交流合作基地,营造和谐友好的睦邻关系,增强边境地区群众爱国意识和民族凝聚力,提升南疆国门形象。
 

  (十一)做好群众体育宣传、科研和法制工作,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各级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大群众体育宣传力度。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出版高质量、高水平的全民健身科普著作,提高人民群众体育科学素质和全民健身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地市、区(县)级体质测试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制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体育主管部门要给予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配套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实行《全民健身条例》的检查督导,确保其各项规定全面执行。
 

  (十二)做好其它各项工作,促进我区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六、组织实施
 

  本规划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由自治区体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本地区的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群众体育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体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本地区的《群众体育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群众体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群众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驻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规划,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主题词:群众体育  规划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111010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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