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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权责清单

2026-01-29 17: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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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许可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自治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1.受理责任(竞技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竞技体育处):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竞技体育处):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批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竞技体育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2.【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第八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第九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6.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4.同3。
5.同3。
6.同3。
7.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群众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准予许可的制发审批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2.【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十八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跨设区市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行政许可工作;跨省(区、市)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分别向自治区体育局和其他相关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行政许可要求办理。
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3.【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群众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十三条:申请审定健身气功功法,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所编创功法的科研课题报告;(三)功理、功法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四)反映健身效果的科研数据;(五)有关学科专家学者评定推荐书;(六)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五)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管理人员;(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卫生条件和应急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2.【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组织年检。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范性文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2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2. 【党内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群众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5-3.【地方政府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0年0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订)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因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体育场地遭受严重损坏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政府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0年0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2012年3月23日第2次修订)第二十一条:体育场地管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体育场地遭受严重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体育经济处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公布,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1.立案责任(体育经济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经济处):指定工作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体育经济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经济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经济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经济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经济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体育经济处):对彩票销售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8月16日公布,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群众体育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群众体育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群众体育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立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办公室主办,体育经济处协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1月30日发布,2019年1月1日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主办;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协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五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违法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建立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第三条第一、二款: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群众体育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未经批准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群众体育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群众体育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立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办公室主办,体育经济处协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办公室、体育经济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1月30日发布,2019年1月1日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处罚 对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1.立案责任(竞技体育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涉嫌兴奋剂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竞技体育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竞技体育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竞技体育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竞技体育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竞技体育处):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建立反兴奋剂违规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追责,追责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8.【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违反法定程序(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 行政处罚 对自治区本级违法从事航空运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体育经济处 【部门规章】《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赛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除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体育经济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经济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体育经济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经济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经济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经济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经济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体育经济处):对违法从事航空运动单位和人员建立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27日公布)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指派专人对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处罚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发布)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竞技体育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涉嫌兴奋剂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竞技体育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竞技体育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竞技体育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竞技体育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竞技体育处):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建立反兴奋剂违规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追责,追责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8.【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违反法定程序(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4 行政处罚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自治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处主办,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协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立案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指定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已作出立案查处决定的违法事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3.审核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9.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第五十二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5 行政检查 对体育市场的行政检查
自治区体育局 体育经济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并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康、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1.检查责任(体育经济处):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其他责任(体育经济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开展检查,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在检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自治区体育局 竞技体育处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二条:授予单位分为:(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本地区省级比赛等级称号。 1.审查责任(竞技体育处):审核成绩册,对符合授予等级称号条件运动员进行公示。
2.决定责任(竞技体育处):作出授予或者不予授予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3.公布责任(竞技体育处):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
4.监管责任(竞技体育处):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三条: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三条: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3.【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三条: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三)公布:授予单位应当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条: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体育总局对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中心、项目协会对分管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1.【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年3月22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7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责任(群众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群众体育处):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培训合格证书、资质材料)。
3.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5.【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第二十条: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2.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技术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3.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违规收费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4.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机关纪委、人事教育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同1。
3.同1。
4.同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自治区体育局 群众体育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01月11日发布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群众体育处):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群众体育处):作出审查通过或不予通过决定。
4.送达责任(群众体育处):审查通过的,制发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批复,送达申请者并进行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群众体育处):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01月11日发布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01月11日发布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五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3.【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01月11日发布施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4.违反法定程序(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人事教育处、机关纪委);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1月22日发布,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3.同2。
4.同2。
5.同2。
6.同2。
7.同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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