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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双公示”目录汇总表

2018-07-18 09: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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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目录汇总表(自治区体育局)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自治区
体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1996101日起施行;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2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许可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规章】《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2003711日公布实施)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攀登山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会团体会员。

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自治区行政区域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6

行政处罚

体育社团、运动员管理单位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1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

7

行政处罚

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1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自20043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8

行政处罚

对自治区体育局审批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3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自治区体育局审批的弄虚作假申报体育竞赛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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