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一、事项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令公布,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来源渠道 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备注 |
1 | 申请书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 | 无 | 是 | ||
3 |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其他 |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 |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加盖公章 | 是 | ||
4 | 原技术等级证书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非必要(申请晋升时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 | 是 | |||
5 | 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其他 | 培训机构 | 相关机构公章 | 是 | ||
6 | 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非必要 | 其他 | 培训机构 | 相关机构公章 | 是 |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1.是否容缺受理:是
2.容缺时限:15个工作日
3.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十三、预约办理
否
十四、结果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证书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一、事项名称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二、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备注 |
1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
2 | 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主管部门、赛事举办部门 | 材料提供方加盖公章 | 是 |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个月承诺时限:4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1.是否容缺受理:是
2.容缺时限:20个工作日
3.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十三、预约办理
否
十四、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运动员证书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一、事项名称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备注 |
1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申请表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 否 | 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 |
2 |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行政部门 |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 否 | ||
3 | 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无 | 否 | ||
4 | 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所在单位公章 | 否 | ||
5 | 教练员资格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力社保部门、体育部门 | 无 | 是 | ||
6 |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场地产权所属管理部门 | 无 | 是 | ||
7 | 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核发 | 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 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 ||
8 |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项 | 纸质、电子dia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 | 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 | 无 |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1.是否容缺受理:是
2.容缺时限:5个工作日
3.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十三、预约办理
否
十四、结果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一、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备注 |
1 | 申请书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否 |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否 | ||
3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场地产权所属管理部门 | 无 | 否 | ||
4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单项体育协会 | 无 | 是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 否 |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否 |
七、特殊审批环节
实地考查,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1.是否容缺受理:是
2.容缺时限:5个工作日
3.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十三、预约办理
预约电话:0771—5595543
十四、结果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容缺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否 | |
2 | 活动方案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否 |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
3 | 举办者的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无 | 否 |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场地权属单位或个人 | 场地权属单位公章或场地权属者签名 | 否 |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单项体育协会 | 无 | 是 |
七、特殊审批环节
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1.是否容缺受理:是
2.容缺时限:5个工作日
3.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十三、预约办理
否
十四、结果名称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同意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批复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自治区体育局
2.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1.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容缺 | 备注 |
1 | 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否 | |
2 | 法定代表人证件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所在单位公章 | 否 | |
3 | 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 纸质、电子 | 原件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主办单位公章 | 否 |
七、特殊审批环节
无
八、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九、办理流程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收费
十二、容缺受理
否
十三、预约办理
可预约
十四、结果名称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同意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复
十五、到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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