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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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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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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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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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9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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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15 | 是否容缺 | 是 ¨ | 否 þ | |||||||||||||
16 | 容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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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容缺补正 | 邮政快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1—5595543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 咨询电话 | 0771—5595543 | |||||||||||||
监督电话 | 0771—5595845 | |||||||||||||||
23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24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 þ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þ | 市级 þ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28 | 行使内容 | 跨市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由自治区体育局审批。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 10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一、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32 | 申请材料 | 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1 | 申请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
| ||||
2 | 活动方案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单位公章 | 否 |
|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 ||||
3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所在单位 | 所在单位公章 | 是 |
|
|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 否 |
|
|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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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申请材料 | 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1 | 申请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
| ||||
2 |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
| ||||
3 |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所在单位 | 所在单位公章 | 是 |
|
| ||||
4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复印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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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 复印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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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取消证明 |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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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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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承办责任人 | 8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体育局分管领导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承办责任人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批准决定文件; | |||||||||||
送达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þ | 现场公示 þ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þ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www.gxsports.gov.cn) | 查询电话:0771—5595543 | |||||||||||||||
43 | 结果名称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þ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 1、什么是健身气功?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52 | 备注 |
|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 名 称 |
| 联 系 人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活动地点 | 名 称 |
| 隶属单位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区(县) 路 弄 号 | |||
活动内容 |
| |||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 ||||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审批机构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
附件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示范文本)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 名 称 | XXX健身气功站点 | 联 系 人 | 张三 |
地 址 | 南宁市XX区(县)XX路 | 联系电话 | 0771—XXXXXXX | |
活动地点 | 名 称 | 南湖公园 | 隶属单位 |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0771—5324932 | ||
地 址 | 南宁市青秀区(县) 双拥路 弄 1 号 | |||
活动内容 | 健身气功——八段锦 | |||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 ||||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审批机构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
附件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 ||||||
站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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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功法 |
| 习练人数 |
| 注册时间 |
| |
负责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 |||
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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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
| 发证时间 |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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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5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 | ||||||||
站点名称 | XXXXX健身气功站点 | |||||||
习练功法 | 八段锦 | 习练人数 | 50 | 注册时间 | 2010.1.1 | |||
负责人 | 姓 名 | 李四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0.1.1 | ||
政治面貌 | 党员 | 文化程度 | 本科 | 联系电话 | 135******** | |||
通信地址 | 南宁市XX路XX号 | 邮 编 | XXXXXX | |||||
单位职别 | XXXXXXXX | |||||||
辅导员 | 姓 名 | 王五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5.1.1 | ||
文化程度 | 党员 |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 二级 | 发证时间 | 2005.1.1 | |||
通信地址 | 南宁市XX路XX号 | 联系电话 | 189******** | |||||
单位职别 | XXXXXXXXX | |||||||
申请单位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6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