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4日 |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体办〔2022〕7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
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变更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及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内部管理工作。包括委托建设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及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自治区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及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 员: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体育经济处处长、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主任、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项目建设局领导兼任,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处室工作职责如下:
(一)重大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涉及到的施工图纸进行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
(二)体育经济处:负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涉及的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进行管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不予审核该部分的结算,不予核拨该部分费用。
(三)机关党委:负责对本办法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领导小组工作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包括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两种方式。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建设项目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建设项目一般施工图设计变更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包括所有对施工图设计的更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但不包括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管理内容,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 经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不得肢解施工图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六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一)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功能缺失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有项目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技术标准等较原施工图发生变化,根据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环保、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要求的;
(四)因征地拆迁导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时序、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六)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研究同意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的便道;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的比例;
3.施工单位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
(二)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引起的;
(四)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
(五)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
第八条 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且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依据、原因)、相关说明、确认书、图纸文件、照片和工程概算、预算等。
(一)Ⅰ类变更
1.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单项变更增减数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变更。
3.单项变更超施工合同的10%,或累计变更超施工合同10%的变更。
(二)Ⅱ类变更
1.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变更。
2.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大于50万元且未超过300万元,且变更未超施工合同的10%、累计变更未超施工合同10%的变更。
(三)Ⅲ类变更
1.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变更。
2.单次变更增减数额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变更未超施工合同的10%、累计变更未超施工合同10%的变更。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Ⅰ类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
1.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4.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会议。
5.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体育经济处、机关党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并邀请3名专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6.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8.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报告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审查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完成变更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Ⅱ类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
1.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
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会议。
5.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体育经济处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并邀请3名专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6.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8.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报告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审查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完成变更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Ⅲ类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
1.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审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
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交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论证会议。
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并邀请3名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6.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7.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8.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报告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审查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完成变更备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完成备案或备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抄送体育经济处、机关党委。
第十三条 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市政园林等行政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或审查机关批准同意后,再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论证会组织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论证会议纪要应明确变更工程投资估算或预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对上报论证及备案的设计变更预算进行严格把关,备案预算方案超论证会审核预算15%的,该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且引起投资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领导签批同意后,可先准许实施,后按程序补办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
(一)造成投资增加达100万元以上的,应取得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二)造成投资增加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取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三、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出70%。如需超过70%,需要经体育经济处进行预算审查,并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造成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拨付进度款,待项目结算后一并拨付。如需拨付,需要经体育经济处进行预算审查,并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对设计变更内容的实施进行严格把关,变更内容结算投资与设计变更备案投资相差超过20%的,该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视为无效,不予拨付该部分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造成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不计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管理费。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前期工作阶段要认真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确保前期工作成果科学、合理、完备,达到相应设计深度,避免反复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是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将纳入对其的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的,除按合同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将其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信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工程故意通过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获取施工利润的,经核实,除按合同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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