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体办〔2024〕1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及其管理单位(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除外)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内部管理工作。包括委托建设的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及参照财政资金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分管项目建设的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由局办公室、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育经济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审议,并对涉及的预算和资金拨付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大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实行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建设项目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事项,并根据实际项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包括所有对施工图设计的更改、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但不包括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管理内容,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经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不得肢解施工图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六条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
(一)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功能缺失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有项目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技术标准等较原施工图发生变化,根据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环保、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要求的;
(四)因征地拆迁导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时序、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六)自治区体育局相关部门根据事业发展、实际使用需要提出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的便道;
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的比例;
3.施工单位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
(二)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引起的;
(四)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
(五)未取得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
第八条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且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和一般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依据、原因)、相关说明、确认书、图纸文件、照片和工程概算、预算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二)单项变更增减数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变更。
(三)单项变更超施工合同总金额的10%,或累计变更超施工合同总金额10%的变更。
其余均属于一般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变更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
各直属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再由自治区体育局或各直属单位根据变更类型邀请相关行业专家3名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专家费用参照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一般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通过OA办公系统流转相关处室、相关单位进行会签,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完成备案或备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抄报体育经济处、机关党委。
第十三条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市政园林等行政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或审查机关批准同意后,再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变更论证会组织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论证会议纪要应明确变更工程投资估算或预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对上报论证及备案的设计变更预算进行严格把关,备案预算方案超论证会审核预算15%的,该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且引起投资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可先准许实施,后按程序补办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
(一)造成投资增加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取得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二)造成投资增加50万元以下的,应取得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三、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本办法规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如需超过70%,需要局经体育经济处进行预算审查,并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造成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拨付进度款,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拨付。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要对设计变更内容的实施进行严格把关,变更内容结算投资与设计变更备案投资相差超过20%的,该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视为无效,不予拨付该部分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造成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不计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管理费。
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在前期工作阶段要认真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确保前期工作成果科学、合理、完备,达到相应设计深度,避免反复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是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变更备案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将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对其的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因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发生施工图设计变更的,除按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将其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信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故意通过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获取施工利润的,经核实,除按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或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重大办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在《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办〔2022〕7号)试行期间,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的,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试行后,《自治区体育局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办〔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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