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做好鼓励类产业体育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体发〔2021〕10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鼓励类产业体育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升鼓励类产业体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晓度,助力体育产业发展,现就做好政策宣传贯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贯政策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附件1)
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附件2)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有关体育产业内容摘录如下:
1.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附件3)中的鼓励类产业涉及体育的有:第一类“鼓励类”“三十九、体育”包括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旅游、健康与康复、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及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共11类体育产业。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附件4)中的鼓励类产业涉及体育的有:“三、制造业”“(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79.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36.养生休闲服务、民族文化开发、休闲旅游等休闲产业”。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附件2)涉及体育的有:31.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附件5)
优惠政策: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所得税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办理优惠方式
符合享受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体育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贯,助力企业享受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享受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体育企业覆盖类别广、税收减免优惠力度大、普惠性强,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请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鼓励类产业体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贯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企业,通过政务公开、印发通知等有效形式,依托各级体育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组织、充分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享受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
(二)用足政策红利,狠抓招商引资
各市要充分发挥体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势加大体育产业招商引资,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运用,重点对接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加快吸引一批健康运动、“体育+”知名企业和龙头企业等投资广西体育产业,重点引进、加快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重大、优质产业项目,推动体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三)夯实工作责任,积极服务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地区〔2021〕423号)精神,请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沟通,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分析调度、解决问题等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掌握申报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都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助力企业发展。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摘录)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年第29号)(节选涉及体育产业部分)
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节选涉及体育产业部分)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摘录)
2021年6月25日
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摘录)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 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 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选涉及体育产业部分)
31.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节选涉及体育产业部分)
(节选与体育产业相关部分)
三、制造业
……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78.演出场所经营
480.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36.养生休闲服务、民族文化开发、休闲旅游等休闲产业
附件5
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
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摘录)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五条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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