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职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稳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培训机构和考生服务,根据《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关于开展培训机构公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开展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公示制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目的
加强对我区体育行业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有效利用体育行业及有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现有培训资源,配合广西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增强鉴定的计划性,将进一步促进体育行业国职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二、公示机构范围
广西区内体育行业国职培训有关项目协会,设有体育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健身服务场馆、俱乐部等。
三、公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3.具有与所培训职业(项目)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理论考场具备无纸化考试条件优先,具体参考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实施细则汇编);
4.培训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5.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至少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1人和符合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相关项目培训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至少2人(健身教练、小众项目除外);
6.使用规范的职业培训教材,并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聘用有资质的培训师开展培训活动,严格培训学时和培训规模要求,保证培训质量;
7.每年正常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的鉴定量或次数;
8.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无违规情况;
9.积极配合广西体育局和鉴定站工作,自觉接受鉴定部门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的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及公示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企业;
2.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4.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财务制度不健全,票据使用混乱,乱收费等违规现象的;
6.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7.无特殊原因连续停止培训工作1年以上的;
8.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9.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公示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1.《广西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鉴定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配套设备、器材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影像证明材料;
5.2020年培训发展计划;
6.培训机构组织架构,培训组织、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
7.工作人员、师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需本人签字确认);
8.开户银行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账户资金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
1.各申请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同版纸制材料可采用顺丰快递寄至指定地点。
2.我站组织实地考察申请单位的硬、软件设施设备。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在广西体育局和我站官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我站对申请单位颁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有效期1年),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五、工作要求
(一)对公示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公示工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培训试点单位不予公示。
(二)各公示培训试点单位应自觉接受我站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使用规范的职业培训教材,并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聘用有资质的培训师开展培训活动,严格培训学时要求,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配合鉴定站工作,保障考试场地、器材及其他所需的条件,做好学员及考生的服务。
(三)本着推广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的原则,培训试点单位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同一地市内的培训机构、相同项目的培训收费应基本保持一致。
(四)培训规模和考试合格率将作为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具体参见管理办法。
六、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前。
七、其他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宏彬、韦龙韬
电 话:0771-4800026
邮 箱:269234143@qq.com
地 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1号 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办公楼
(二)材料申报方式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将推行“不见面”服务,各有关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邮箱,同版纸制材料建议采用顺丰快递寄至指定地点。
广西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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