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标 题: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体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桂体规〔2020〕1号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鼓励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多元化建设发展,全面提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整体服务水平和自我监管能力,促进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群众体育的普及提高、体育产业的兴旺繁荣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或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利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以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为主的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是指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星级俱乐部评定标准,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对运营一年以上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定,作出星级评定结论。
第四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依照《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开展,星级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三个等级。
第五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评定、客观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所有参评俱乐部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证照齐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满一年(高危运动项目或其他特殊运动项目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证);
(二)硬件设施:具备开展教学训练的标准场地,具有满足青少年训练的专项和辅助器材;
(三)师资力量:专兼职教练员具有教练员证或教师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相关资质;
(四)年检:参评前一年年检合格。
第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得参与:
(一)办赛或培训活动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涂改核准的俱乐部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开展业务与章程不一致的;
(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受举报违规运营等问题被查实,受到体育行政部门诫勉谈话、暂停业务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八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指标包括基本条件、开展活动、工作成效和加分项四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三级指标构成。星级评定成绩对照《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逐一评分。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设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负责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的评审、复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评审小组成员数应为奇数,一般为3至7人。
第十条评定小组工作职责:自治区级评定小组负责全区各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四、五星级的评定、公示工作;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评定小组负责自治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三星级的评定、公示工作,以及四、五星级的审核、推荐;市级评定小组负责所在市和下辖县(区、市)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三星级的评定、公示工作,以及四、五星级的审核、推荐;县(区、市)级评定小组负责本级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评定小组构成:
自治区级评定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业务相关)、广西体育总会秘书处四家单位人员组成。
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评审小组由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业务相关)、广西体育总会秘书处等单位人员组成。
市级评定小组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单项体育协会(业务相关)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任职,离职不满3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三条评定小组成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定小组成员资格。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发布星级评定通知;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愿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级评定小组根据各小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星级评定、公示工作,公示期一般为5天;
(四)各级评定小组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作出裁定;
(五)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发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等级结果公告,并授予相应的星级牌匾。
第十五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申请晋级评定,晋级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第十六条各级评定小组应建立健全评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做到公平、公正评审,使评审结论具有社会公信力。
第十八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评定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结果分为3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星级(★★★★★)、4星级(★★★★)、3星级(★★★):
5星级(★★★★★),得分在90分以上;
4星级(★★★★),得分在80分及以上89分以下;
3星级(★★★),得分在76分及以上79分以下。
第二十条 星级俱乐部评定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优先向教育部门推荐进校园开展活动;
(四)可独立组队参加广西青少年年度体育赛事活动;
(五)经自治区体育局核准同意,可代表广西参加全国性青少年体育赛事;
(六)作为共建广西优秀运动队的重点备选队伍;
(七)已获星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定等级牌匾作为信誉证明出示,并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星级的周期复核与处理:
星级周期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俱乐部持续达标,对已经评定的星级俱乐部,星级评定小组应按照星级评定各项标准进行复核,每1-2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在俱乐部自查、其结果报星级评定小组基础上,由星级评定小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标准或出现本办法第七条中任一情况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俱乐部,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星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1年内不得提出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2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不予恢复和重新评定星级。已取得星级的俱乐部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应立即降低和取消星级的处理。凡经星级评定小组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俱乐部,应立即将原星级牌匾交还授予单位。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消或被降低评定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通过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标准和细则、评定等级牌匾式样由自治区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件
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
学校名称(盖章): 俱乐部名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自评得分 | 核评得分 | 评估方式 | ||
基本条件 (50分) | 管理规范 (30分) | 登记注册各项手续齐全,在参评前一年年检合格 | 5分 | 查看《登记证书》、年检证件 | ||||
有独立办公场所,配备所需办公设备 | 4分 | 查看租赁或捐赠协议,办公用地房产证明材料,实地查看办公室 | ||||||
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 4分 | 查看俱乐部章程及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职责规定、档案管理制度 | ||||||
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俱乐部运营管理 | 4分 | 提供专职人员参评前一年内的社保凭证,查看档案 | ||||||
收入合法,票据使用规范,专兼职会计管理账户 | 4分 | 查看《会计从业资格证》,资产负债表、相关票据、报表等 | ||||||
按要求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完成既定工作,及时提供体育部门所需的材料,每少一次扣一分,最高4分 | 4分 | 查看签到表及其提供的备案材料 | ||||||
成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 5分 | 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党建工作纪要 | ||||||
师资队伍建设 (10分) | 每名正高级教练员得5分, 每名副高级教练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协会认定的高级教练员)得3分 每名中级教练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协会认定的中级教练员)得2分 每名初级教练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协会认定的初级教练员)得1分 | 10 | ||||||
场地器材设施 (10分) | 具备承办国家级赛事的场地和器材 具备承办省级赛事的场地和器材 具备承办市级赛事的场地和器材 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的场地和器材 | 10分 8分 6分 3分 | 查看场地使用协议书或无偿使用捐赠证明 | |||||
开展活动(30分) | 普及性活动 (13分) | 体育项目进校园 (6分)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每进一家得2分,最高得6分 | 6分 | 查看协议书 | |||
体育公益培训 (2分) | 开展青少年体育公益培训活动,每次 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培训一次得0.5分,最高得2分。 | 2分 | 查看备案的统计数据、活动照片等 | |||||
青训人数 (5分) | 参评前一年 年度开展青少年培训人数500人以上 年度开展青少年培训人数300-500人 年度开展青少年培训人数300人以下 | 5分 4分 3分 | ||||||
体育竞赛 (10分) | 积极参加自治区、市级体育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每参加一次得1分,最高得5分 | 5分 | 查看参赛秩序册、报名表 |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参评前一年组织的比赛 1.每年组织3次以上的体育竞赛,每次100人以上 2.每年组织2次体育竞赛,每次80人以上 3.每年组织1次体育竞赛,每次50人以上 | 5分 3分 2分 | 查看赛事活动方案,秩序册 | ||||||
冬、夏令营 (3分) | 每年举办冬、夏令营,每期为期1周以上,每期30人以上,每举办一期得1分,最高3分 | 3分 | 查看冬、夏令营活动方案、手册等 | |||||
宣传广泛 (4分) | 宣传工作得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4分 1.国家媒体,每篇1分 2.自治区级媒体,每篇0.5分 3.市级媒体,每篇0.2分 | 4分 | 查看宣传链接 | |||||
工作成效 (20分) | 运动员培养与输送 (6分) | 1.输送至国家队、国家集训队,6分/人次 2.输送至省队、集训队,4分/人次 3.输送至广西体育运动学校,2分/人次 4.输送到市级体育运动学校,1分/人次 | 6分 | 每四年一个奥运周期内,向各级单位输送人才,按最高分计。查看录取通知 | ||||
运动员注册(5分) | 组织所培养优秀运动员、学生代表广西参加全国运动员注册管理,每名得1分,最高5分。 | 5分 | 按最高分计。查看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和备案统计表 | |||||
组织所培养运动员、学生参加广西运动员注册管理,每名得0.5分,最高4分。 | 4分 | |||||||
运动成绩 (9分) | 计所培养的最高运动等级成绩,最高为9分 1.培养一级运动员,3分/人次; 2.培养二级运动员,1分/人次; 3.培养三级运动员,0.5分/人次; | 9分 | 查看等级证书或奖状 | |||||
加分 (30分) | 承办赛事活动(6分) | 积极承办体育竞赛活动,分数可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1.承办国家级赛事,6分/次 2.承办自治区级赛事,3分/次 3.承办市级赛事,2分/次 4.承办县区级赛事,1分/次 | 6分 | 查看比赛秩序册、承办协议或体育、教育部门文件 | ||||
表彰(10分) | 受表彰的俱乐部或个人的只统计一次最高级别,但不同个人分值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查看表彰决定、通知、荣誉证书、奖状等相关文件 | ||||||
俱乐部或个人获得国家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10分 | |||||||
俱乐部或个人获得省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5分 | |||||||
俱乐部或个人获得市(区)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3分 | |||||||
俱乐部或个人获得县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1分 | |||||||
挂牌授予训练基地 | 不同单位授予人才(训练)基地,分值可累计,最高计14分 | |||||||
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授予人才(训练)基地、共建基地 | 10分 | 以提供授予的证书、牌匾为准 | ||||||
自治区体育局或自治区各运动发展中心或全区性单项运动协会授予人才(训练)基地、共建基地 | 4分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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