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规划和体育俱乐部发展现状,发布《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是体育领域工作特别是全民健身和体育强区建设战略实施阶段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区不断推动青少年体育“放管服”改革,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扮演着供给侧结构要素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角色,已成为了除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体育传统校外的一个社会化的新兴力量。目前,我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已步入登记注册程序化、业务项目广泛化、组织建设社会化轨道,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社会上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给满足广大群众对更加美好体育的向往和期盼造成了影响,亟需通过评估引导规范发展,监督“空白地带”,以评促建、以评带建,保证青少年体育工作行稳致远。
二、起草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加强我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鼓励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多元化建设发展,全面提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整体服务水平和自我监管能力,促进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群众体育的普及提高、体育产业的兴旺繁荣等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
(二)意义
组织实施评估,表彰先进,有利于提高俱乐部整体运营水平,打造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品牌;有利于优化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活跃体育产业链;有利于扩大竞训规模,弥补体育后备人才匮乏的不足;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齐心协力建设体育强区;有利于倒逼俱乐部发展,释放社会潜力,集聚创新效能,服务壮美广西建设。“五个有利于”体现了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政治、经济、社会价值。
三、起草依据
《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对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或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利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以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为主的体育俱乐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由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两部分构成。
(一)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的定义,以及星级评定的等级和原则;第二章,明确了符合参评的条件、不予参评的规定以及星级评定的指标;第三章,明确了评定机构,包括各级评定小组工作的职责、构成及要求;第四章明确了评定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星级评定等级管理及其结果的运用;第七章为附则。
(二)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是执行评定工作的指标依据以及评审所需的佐证材料,其中一、二、三级指标呈树状展开,细化到各指标的分值和评估方式。各级指标囊括了我区当前发展的业务内容,设置了未来发展趋向的指标内容。
六、主要特点
(一)坚持党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领导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党领导下的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监督,在《广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二级指标管理规范的三级指标中,明确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集中统一监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始终保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改革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明确体育俱乐部定义,突出评定范围
根据体育总局、教育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首次在同一文件中提到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两种不同性质体育俱乐部,并将其纳入共同监督管理、规范发展的文件体系。因此,为深化体育俱乐部监管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实体化的评定原则,紧密围绕引导社会力量普及体育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精神内涵,同样首次界定两种不同性质的体育俱乐部均纳入星级评定范畴。
(三)评定条件、程序方法简单易行,评定工作职责划分清晰,评定细则具有广泛性、预见性
《办法》力求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按照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的逻辑思路,层层递进拟定。同时,评定细则囊括了当前我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各项指标,具有一定的广泛性、预见性和指导意义。
(四)结果运用合理化,周期管理科学化。
《办法》针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进一步明确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后如何运用与后期监管的问题,包括评定等级的级别、不同级别分值的划分、结果的运用、周期复核与处理等。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