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体中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和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6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桂依法行政办发〔2016〕3号)的要求,为做好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全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一)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工勤编制人员以及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条件但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二)对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因委托执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办理委托执法手续,在该单位中已经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要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
(三)对因离职、退休、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要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
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体中心对本单位持有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查,请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于
附件:1.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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