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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05 10: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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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安置退役

优秀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2号)文件精神,规范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组织安置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运动队训练期间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获得奥运会前8名,亚运会、全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有总决赛的比赛项目以总决赛名次核定)前3名,全国比赛冠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四)停训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技能及健康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二、安置办法及程序

    (一)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负责收集符合组织安置条件待安置优秀运动员名单,整理汇总待安置优秀运动员个人信息、现实表现材料等,推荐到局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体育部门安置就业。

    (二)局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用人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1月研究提出申请安置计划报自治区体育局人事教育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以及拟安置岗位的岗位名称、数量、资格条件等,安置计划经自治区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三)人力中心按照审批同意的安置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安置岗位,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待安置运动员选择申报岗位。

    (四)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情况,组成考核组对拟安置运动员进行考核考察,主要从运动员思想政治表现、适应岗位需要的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根据考核考察结果提出拟安置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五)拟安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安置。申请材料包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以及拟安置岗位的岗位名称、拟安置运动员基本情况、符合资格条件情况及运动员的现实表现材料等。经业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局长批准,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六)各项目中心留用退役运动员到优秀运动队担任教练员的,按《退役运动员留任教练员暂行管理办法》(桂体人字〔2007〕4号)执行。

    (七)对运动成绩达不到组织安置条件的其他退役运动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综合素质较高,且适合用人单位岗位特殊需求的,用人单位需向自治区体育局专题请示,报局党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再按组织安置程序办理考核录用手续。

    (八)根据各地市体育部门的需求,自治区体育局可以直接将符合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推荐到地市安置。若各地市体育部门同意安置所推荐的退役运动员,则该运动员必须服从组织安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组织安置,按自主择业办理退役和解除聘用合同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必须服从安置,按时报到。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发给一次性退役费;自调令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组织安置,从第7个月起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二)凡组织安置的运动员,原则上须参加人力中心组织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培训和岗位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和实习的不予安置。

    (三)组织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到岗任职后,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安置的退役运动员进行培训和管理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市体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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