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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体发〔2017〕10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2-12 15: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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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体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体育部门、社会力量举办更多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体育赛事,2017年3月自治区体育局印发了《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发〔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2017年重大体育赛事补助资金申报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赛事补助资金申报和评审,自治区体育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体育部门、社会力量举办更多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体育赛事,带动全民健身和健康广西建设,推动体育产业和休闲健身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补助方式

(一)各类比赛原则上采取先办后补的方式。

(二)特别重大有影响力的比赛,可采用先补后办的方式。

(三)任何一项赛事只能选择先办后补、先补后办其中一种方式,不得重复申请。

(四)企业举办的比赛需通过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申报且只能申请先办后补。

(五)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的比赛需通过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申报,只能申请先办后补。

第四条 补助范围

(一)在广西区内举办的国际级、全国级和自治区级体育赛事。

(二)自治区体育局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赛事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由于组织不力、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赛事不在补助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国际级重大体育赛事

1.国际体育组织正式比赛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6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与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相关中心、协会签约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80万元的办赛补助。

    2.国际体育组织非正式比赛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4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与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相关中心、协会签约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60万元的办赛补助。

    3.由国家体育总局司局、运动管理中心和(或)自治区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2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40万元的办赛补助。

    4.由国家级体育协会和(或)自治区体育局相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10万元的办赛补助。

    (二)全国级重大体育比赛

    1.由国家体育总局司局、运动管理中心和(或)自治区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2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40万元的办赛补助。

    2.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协会和(或)自治区体育局相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补助。

(三)自治区级重大体育赛事

1.由自治区体育局或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20万元的办赛补助。

2.由自治区体育局相关部门、市体育局或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补助。

3.由自治区级体育协会举办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6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年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补助。

(四)由体育社会组织或体育企业自行举办2届以上(含2届)的体育优质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给予每次不超过60万元的办赛补助。若连续举办3届及以上,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补助。

(五)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不在原先计划内),可按实际情况放宽补助标准,根据赛事影响力,另行研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时间。在自治区体育局下发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1.先办后补类赛事

1)资金申报表。申报表首页需申报单位盖章,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主办的赛事,则直接由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审批(样表见附件1)

2)申请补助资金请示。一个赛事一份请示,请示主送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请示主体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主办的赛事,则直接由自治区体育局进行审批

3)赛事批文或授权协议书,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或承办单位。

4)赛事秩序册或赛事指南。

5)成绩册。

6)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

    7)宣传证明材料。各地市体育局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国际重大体育赛事、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自治区级重大体育赛事在国家级媒体、自治区级媒体、市级媒体、体育总局官网、区体育局官网、广西体育微信公众号、体育广西微博等多渠道发布各类赛事新闻宣传报道,并能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先补后办类赛事

1)资金申报表。申报表首页需申报单位盖章,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样表见附件2)。

2)申请补助资金请示。一个赛事一份请示,请示主送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请示主体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

3)赛事批文或授权协议书,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或承办单位。

4)赛事筹备工作方案。

5)经费预算。

6)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对已落实的资金来源,如已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赛事,需提供当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是企业赞助或承办的,需提供与赞助企业签订的赞助协议复印件、企业自有资产证明和赞助款到位情况和银行流水。

7)赛事规模、价值、影响力等说明材料。如不是首届比赛,可提供往届赛事规模、价值、影响力的说明材料。如是首届,应对该项赛事的规模、价值、影响力做详细说明。

8)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赛后一个月内需向自治区体育局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提供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

3.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盖骑缝章。

(三)资料审查。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负责对赛事批文、秩序册、成绩册、赛事规模、影响力等材料进行审查。体育经济处负责对经费预算、资金来源、经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评审委员会开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进行评判、讨论后提出赛事补助草案。

(五)确定补助。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赛事补助草案报自治区体育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获得补助的单位及金额,并在自治区体育局官网公示5天。

(六)下达资金。自治区体育局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达赛事补助资金到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各有关市县体育部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补助资金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自治区体育局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体育经济处、机关纪委、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

八条 赛事资金使用规定赛事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当年或下年办赛场地的建设或租用、比赛器材的购置或租用、裁判费用支出、安保费用、宣传费用、医疗保障费用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监督检查。由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和当地体育部门对获得赛事补助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赛事主体今后5年内申报赛事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赛事补助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赛事补助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赛事补助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自治区体育局,原《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体发〔2017〕3号)废止。

    

附件:1.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申报表(适用先办后补)

     2.自治区体育局赛事补助资金申报表(适用先补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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