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体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和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其他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自治区体育局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 本规定单笔合同是指单份合同或是一次性签订的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自治区体育局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自治区体育局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
(一)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
(二)基建及修缮工程合同;
(三)财产租赁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六)其他类型的经济合同。
第二章 经济合同内容风险规避的原则
第七条 合法性原则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及合同订立前与合同终止后,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 规范性原则
为更好规避风险,需要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第三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
经济合同订立时,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自治区体育局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部门。各承办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经济合同的起草、拟订、履行。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以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体育经济处。体育经济处负责对各处室经济合同的政府采购、经费来源、预算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定方面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已完成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有经费预算安排,合同款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等。
(三)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核、合同正本存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和合同用章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接法律顾问单位,对合同内容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并对合同内容是否会损害自治区体育局整体利益进行审查。
(四)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章 合同审查、签订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签订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草拟合同:由承办处室根据经批准后的事项拟定;
(二)征求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
(三)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征求办公室、体育经济处意见;
(四)报局领导审批合同内容;
(五)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委托承办业务处室责任人签订合同;
(六)合同存档。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部门应按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时限及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单位或其他部门人员代办。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金额审批权限。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与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一致,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桂体经〔2016〕28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经济合同原则上由自治区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自治区体育局签署经济合同。禁止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治区体育局内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名义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统一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一份送体育经济处作为合同款支付凭证,一份送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在业务承办部门,一份由合同相对方存。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部门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会同体育经济处、办公室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督促有关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有关当事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标的或义务,也不得将合同标的或义务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条款完成履约验收后,方可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合同资金结算。对下列情形不得办理合同资金结算:
(一)税务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签署的合同;
(四)非本单位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按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作为自治区体育局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文本,所有当事人及经办人均应当保守经济合同秘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泄露合同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各项条款全部按规定完成后,经济合同依法自行终止。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或签订不符合经费预算管理规定的经济合同,造成自治区体育局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自治区体育局合法权益。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各有关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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