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信息管理 > 政策法规

桂体规〔2018〕15号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2-28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字体: 打印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全民健身工程

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扎实推进广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安全的体育锻炼设施,结合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广西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盖章扫描版请点击                        

2018年12月28日

 

广西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广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安全的体育锻炼设施,结合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范围

(一)自治区体育局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工程项目。

(二)自治区体育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项目。

(三)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再次分配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四)其他由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实施的全民健身工程项目。

二、项目申请条件

  (一)场地选址要求

除了遵循《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外,选址工作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与城乡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居民居住环境相配套。

  2.应选择便于管理、利于群众安全、便捷参与健身的公共场所。主要选择住宅小区、城市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居民集中的地方,有计划地建设健身场所,避免重复建设。

  3.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业和生活污染区等场地不能作为健身场所。

  4.场地权属清楚,不存在争议。

(二)优先安排条件

1.国家、自治区、市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县、贫困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

2.开展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试点工作的单位。

3.在申请健身设施时,拟建场地的土建工作、规划等已完成。

4.当地政府重视全民健身工作,群众基础好;体育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维护到位。

5.城乡规划的绿地休闲公园、健身广场。

6.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体育设施的地方和新建小区。

7.申请单位有两名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健身站点,并常年组织周边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三、项目申请流程

   1.社区居委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区、市)体育部门核准→市体育局核准或确定→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批准。

    2.行政村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县(区、市)体育部门核准→市体育局核准或确定→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批准。

3.公园、广场等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体育部门核准→市体育局核准或确定→自治区体育局审核批准。

4.县级政府申请→市级体育部门审核→自治区体育局审核→相关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项目建设要求和申请表以年度下发的通知要求为准。

  四、项目分配与审定

(一)项目分配原则。在各市年度申报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项目数量的分配。

1.对于开展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试点工作、广西体育强区“三级联创”工作的设区市、县(市、区),在政策和项目上将给予大力支持和倾斜。

2.根据年度全民健身工作考评结果按一定比例分配;对位于前6名的设区市、前60名的县(市、区)进行适当倾斜和奖励。

3.根据上一年度开展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进行分配;对于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工程类项目被扣分的县(市、区)将连续两年不安排项目,并适当减少该设区市项目安排数量;出现重复申报、多个改点或被要求落实整改等问题的设区市,将适当减少项目安排数量。

4.根据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绩效考核排名,对于前6位的设区市给予适当倾斜和奖励。

5.对于老少边穷以及人口集中的地区,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支持。

   (二)项目审定流程。

自治区体育局确定各市建设数量后,由各市体育局在申报的名单中择优安排项目建设或器材安装的具体地点,并及时将项目名单报送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对各市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开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议进行审议,最终确定项目批复名单,并在自治区体育局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正式印发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名单和实施方案。

五、器材招标与安装

器材采购和安装必须按照《广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开展,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有关部门所采购的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并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在器材配送前,各受赠安装单位应将场地土建建设等前期工作完成,并达到安装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将收回指标并调配其它地点。

(三)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部门与受赠单位联合对器材的数量、种类、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企业送到安装地点,与受赠单位签订“器材接收单”。

  (四)中标企业进行器材安装时,器材安装的技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规定执行。受赠单位提供必要的安装便利(水电、少量水泥和石沙等)

(五)安装过程中,严禁不按照申请地点安装和分散安装,中标企业有权拒绝执行未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调整项目点的器材安装。

六、项目检查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自治区体育局将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项目出现问题且不落实整改的单位,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安排相关县(市、区)项目工程,并适当扣减设区市年度项目分配指标数量。

(二)自治区体育局组织第三方对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安装的健身器材进行抽查,如发现不履行合同条款未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的,将被自治区体育局列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严重的将不得参与由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招标工作。

七、其他要求

  1.各级体育部门应加强受与赠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沟通,督促受赠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便于供应商及时、顺利、安全地完成安装任务。

  2.各级体育部门自行采购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八、重要说明

(一)各级体育部门在开展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守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广西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及管理办法(修订)》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本细则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与说明。

(二)项目分配比例、项目建设的要求、项目申报表以年度具体下发的通知为准。

(三)年度全民健身工作考评方式以自治区体育局印发的全民健身考评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201812月28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