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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举重竞赛规程

2017-04-28 15: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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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竞赛项目

女子: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

男子: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1.预赛每个级别总成绩获得前16名的运动员可以参加决赛,参赛级别与预赛相同,运动员不能更改级别参加决赛。

2.如果运动员因故无法参加决赛,则决赛名额按预赛名次递补。

3.男子比赛有5名以上(含5名)运动员参赛的单位可选派教练员和领队共3人;有5名以下运动员参赛的单位可选派教练员或领队2人。

4.女子比赛有4名以上(含4名)运动员参赛的单位可选派教练员和领队共3人;有4名以下运动员参赛的单位可选派教练员或领队2人。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将按照国际举重联合会最新技术规则进行。

(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男子比赛运动员第一次试举的抓举与挺举之和不能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女子比赛运动员第一次试举的抓举与挺举之和不能低于报名总成绩的15公斤。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并不能更改。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

(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二)裁判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举重协会的裁判员管理规定。

(三)裁判员于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

八、仲裁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等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举重协会的裁判员管理规定和仲裁条例。

(三)仲裁委员会成员于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

九、兴奋剂检测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药物检查和管理。

(二)各参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所有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查,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的运动员,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其它

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相关文件,否则不予参赛。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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