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竞赛项目
女子垒球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领队1 名,教练3 名,医生1 名,运动员18名。
(二)所有报名参加全运会比赛的队伍必须参加预赛,天津队不参加预赛,直接进入决赛。如参加决赛的队伍为6支,则获得预赛前五名的队进入决赛;如参加决赛的队伍为8支,则获得预赛前七名的队进入决赛。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三)凡已报名参赛的代表队,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退出比赛。
四、 竞赛办法
(一) 预赛
采用分组循环加双佩寄制赛制。分组时按2017年全国锦标赛名次(天津队不参加预赛,排在天津队之后的队伍名次自动前进一位),采用同名次抽签办法分成二组。有协议关系的队伍分组比赛时不能与相关省(市)队同在一组,须强制分组。如分组无法分开,则安排在单循环首轮比赛中进行。循环赛编排根据预赛名次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
获得分组循环赛各小组前4名队进行双佩寄制比赛,决出前8名。获得分组循环赛各小组第5名(含)之后的队伍进行同名次附加赛,决出名次。如参赛队伍总数为奇数,获得队数较多组的最后一名不再进行比赛,其成绩为全运会预赛最后一名。
根据总局《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获得预赛前5(或7)名的队伍及天津队参加决赛,决出全运会1-6(或8)名。预赛第6(或8)名(含)之后的队伍不参加全运会决赛,其全运会最终名次为预赛名次向后顺延1名。
(二)决赛
如果全运会决赛为6支队伍,采取单循环加佩寄制赛制。单循环时,依据全运会预赛成绩(天津队列最后一位),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有协议关系的队伍,在单循环比赛时,将安排在首轮进行。由获得单循环赛前4名的队伍进行佩寄制比赛,决出1-4名。获得单循环比赛第5、6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其单循环比赛成绩为决赛最终成绩。
如果全运会决赛为8支队伍,采用分组循环赛加双佩寄制赛制。依据全运会预赛成绩(天津队列最后一位),采用同名次抽签的方法分成两组。有协议关系的队伍分组比赛时不能与相关省(市)队同在一组,须强制分组。如分组无法分开,则安排在单循环首轮比赛中进行。循环赛编排根据预赛名次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
(三)循环赛计分与决定名次方法
1、循环赛中胜一场得2 分,负一场得O 分,积分多者列前。
2、如比赛中某队在三局领先15分或15 分以上,四局领先10分或10分以上,五局领先7 分或7 分以上时,比赛即结束。
3、循环赛中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A.如两队积分相等,则依据相互间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B.如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相互间失分多少决定名次,失分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依据全部比赛失分多少决定名次,失分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依据全部比赛残垒数多少决定名次,残垒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四)比赛中如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完成全部赛程时,组委会有权决定修改竞赛办法和名次产生办法。
(五)比赛执行国际垒联颁布、中国垒球协会审核的最新垒球竞赛规则。比赛用球采用中国产“功晖牌”12 英寸比赛垒球。比赛用击球棒的质地和外形完好程度须符合国际垒联相关规定,但认证机构可以为“ISF”、“SCA”、“JSA”、“ASA”或中国垒球协会。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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