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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柔道竞赛规程

2017-04-28 15: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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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项目

(一)男子柔道

-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

(二)女子柔道

-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四)运动员个人获得积分赛(资格赛)积分和决赛资格,采用实名制属于运动员个人,不属于其代表单位。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提供本人有效的运动伤害保险证明。

(六)资格审查

1、举摔柔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参加积分赛、决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

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参加办法

(一)资格赛

1、2016年全国冠军赛、2017年全国锦标赛为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柔道项目的积分赛(资格赛)。积分赛(资格赛)每个参赛单位可报男、女运动员各14人,每级别限报运动员2人,每人只能参加1个级别的比赛。

2、积分赛(资格赛)各级别前16名的运动员将获得决赛资格。各级别前16名积分分值(见下表):

 

名次

2016年冠军赛

2017年锦标赛

第一名

300

500

第二名

180

300

第三名

120

200

第五名

60

100

第七名

48

80

第9-16名

36

60

备注

13届全运会积分按照100%累计

各单位在积分赛赛前2天20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报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积分赛结束后,积分情况将在中国柔道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3、各级别总积分前16名运动员可获参加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柔道项目决赛参赛资格。如积分相同,最近一次积分赛积分高者排名在先;如仍相同,则排名并列,下一排名顺延。即如有2人并列第十五名,后一排名为第十七名(第十七名不具备参加决赛资格)。

不同级别的积分不能累积。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更换级别,不得兼报其它级别。如一单位在某一级别有2人以上进入最终排名前16名,该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前确认其中最多2人参加该级别决赛,该单位该级别其他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将被列为替补运动员。

各级别最终积分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中如因有被列为替补运动员后该级别出现空缺名额,按照该级别积分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名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依次递补。其中积分排名在16名以后的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资格确认截止日期(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前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

在资格确认截止后,各级别最终积分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中如因故放弃资格,空缺名额按该级别积分排名顺序由排名后一名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依次递补。其中积分排名在16名以后的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须于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使用该资格。递补运动员所在单位如因故放弃使用该资格,空缺名额仍按照上条原则继续递补,直至确认决赛各级别参赛运动员名单。

4、在确认决赛各级别参赛名单截止日期(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后,运动员参赛资格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不予以调换。

(二)决赛

1、决赛各单位男女队分别最多确认使用12个决赛资格。各级别最多能确认使用2个决赛资格。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特邀参赛单位,其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但男女运动员报名总数分别不得超过12人,每级别限报运动员2人,每人只能参加1个级别的比赛。

(三)各行业体协需连续三年参加年度全国柔道比赛方可组队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比赛。

(四)运动队官员

积分赛(资格赛)男、女运动员分别有5人或5人以下参加的单位,可报运动队官员1名,6-9名的可报运动队官员2名,9名以上的可报运动队官员3名(注:男女队分别单独统计)。

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四、竞赛办法

(一)积分赛(资格赛)、决赛均采用中国柔道协会审定的最新柔道竞赛规则。

(二)比赛时间:男子比赛为5分钟,女子比赛为4分钟。加时赛无时间限制。

(三)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制。

(四)种子顺序按A组上半区第3名、B组上半区第4名、A组下半区第2名、B组下半区第1名的顺序排列。积分赛首站各级别种子选手依据2016年全国锦标赛排名前4位选手将被相应列为1-4号种子选手,积分赛第二站各级别种子选手依据2016年全国冠军赛排名前4位选手将被相应列为1-4号种子选手,积分赛种子如有缺额不再递补。决赛各级别种子选手依据第十三届全运会总积分排列,各级别排名前4名确定列为1-4号种子选手,决赛种子如有缺额按照第十三届全运会柔道项目各级别积分排名递补,如递补种子排名为并列时,最近一次积分赛积分高者优先递补。积分赛和决赛同一参赛单位种子选手排在同一半区时,种子第3名的位置和第4名的位置将不进行调换。

(五)运动员参赛必须穿蓝、白色柔道服,柔道服的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色半袖圆领衫。

(六)柔道垫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积分赛(资格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并给予奖励(冠军一名、亚军一名、并列第三名、并列第五名、并列第七名录取名次)。积分赛(资格赛)设“敢斗奖”和“最佳技术奖”各3名(男、女分别计算)。

(二)决赛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积分赛(资格赛)报名和报项在赛前30天进行。积分赛(资格赛)各运动队在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提前报到费用自理,技术官员于赛前2天报到;所有参赛人员于积分赛(资格赛)结束后1天离会。

(二)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

(一)参加积分赛(资格赛)和决赛的技术官员(含仲裁和裁判员等)必须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的“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柔道项目裁判员培训”并通过考试,由柔道项目裁委会在考试合格者中推荐积分赛和决赛技术官员。

(二)决赛裁判员经地方和柔道项目裁委会推荐并且考试合格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择优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女运动员必须持有女性证明及未孕证明。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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