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一)男子项目:
1、50米步枪卧射
2、50米步枪3 种姿势
3、10米气步枪
4、50米手枪
5、10米气手枪
6、25米手枪速射
7、飞碟多向
8、飞碟双向
9、飞碟双多向
10、l0米气步枪团体
11、10米气手枪团体
(二)女子项目:
1、50米步枪3种姿势
2、10米气步枪
3、10米气手枪
4、25米手枪
5、飞碟多向
6、飞碟双向
7、10米气步枪团体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达席位参赛办法》的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2017年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席位赛(另行通知),个人步手枪项目前30名(含第30名)、飞碟项目前30名(含第30名)、团体项目前12名(含第12名)的个人和团体分别获得参加全运会决赛资格。
2.每个个人项目每单位最多指定3人参加射击项目席位赛。
3.届时每个单位每项(包括团体)可报3名运动员参赛,并按照中国射击协会审定的2017年执行的《射击竞赛规则》中团体赛的相关办法评定名次。团体名次列前的代表队获得参加决赛阶段团体赛的资格。
(二)决赛
1.参赛资格
(1)个人项目:席位赛前30名的运动员;
(2)获得参加全运会机动席位的运动员;
(3)团体项目:团体席位赛中获每项前12名(含第12名)的代表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可直接进入决赛;男、女步枪、手枪、飞碟项目各不超过3人(含3人)。
2.每单位每个小项(包括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参赛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含3人)
3.运动员可以兼项,但步枪、手枪、飞碟大项之间不得互兼。
4. 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1.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预赛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按照年度竞赛规程执行。
3.各项目个人赛和团体赛同时进行。
(二)决赛
1.各项目个人赛和团体赛同时进行。个人赛项目前8名(男子手枪速射、飞碟项目录取前6名)进行决赛,按规则规定评定名次,不得并列。
2.团体项目不进行“决赛”,名次不得并列。如涉及前三名同分,则按规则有关非奥运会项目打破同分的办法评定。
3.竞赛规则采用中国射击协会审定的最新《射击竞赛规则》和国际射联2017年实行的新规则。
4.比赛中,运动员记分射脱靶,应立即向裁判员报告,不报告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运动员该项比赛资格,同时取消该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5.比赛成绩采用中国射击协会成绩统计系统软件处理。
6.步手枪比赛使用电子靶,飞碟碟靶按《射击项目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碟靶颜色及生产厂家赛前由承办单位按中国射击协会的要求另行通知。
7.决赛阶段竞赛承办单位要为各参赛队提供充足的赛前练习时间,并为参赛队提供电子靶赛前练习时间。资格赛靶场至少于赛前3天对各参赛队开放训练。除第一个比赛日的前一天和各项目比赛前一天安排的正式训练、赛前训练外,其他训练均需交纳场租费。使用电子靶每人每小时50元人民币。飞碟项目的非正式训练交碟靶费,多向、双向每轮20元人民币,双多向每轮30元人民币。
(三)席位赛、决赛均使用电子靶。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个人项目录取前30名(飞碟项目录取前29名),团体项目录取前12名。
(二)决赛
1.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3.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项目报名按射击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执行。
2.参加个人赛、团体赛的运动员必须分别在报名单上注明。
3.报到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决赛
1.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2.正式报名前各项目均可更换参赛运动员,所换运动员只能参加被换运动员所获得的资格项目并必须符合本规程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3.超编人员和提前报到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七、技术官员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竞赛器材
(一)枪支、子弹自备。
(二)枪支、子弹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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