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一)资格赛(采用70米轮竞赛规则)
个人:男子70米轮赛(72支箭)
女子70米轮赛(72支箭)
团体:男子团体70米轮赛(3�72支箭)
女子团体70米轮赛(3�72支箭)
(二)决赛(采用奥林匹克轮竞赛规则)
男子个人:70米轮赛(72支箭)、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女子个人:70米轮赛(72支箭)、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男子团体:70米轮赛(3�72支箭)、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女子团体:70米轮赛(3�72支箭)、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资格赛
每个参赛单位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5人参加比赛。
(二)决赛
1、每参赛单位根据资格赛中所获的决赛参赛资格数报名参加决赛;
2、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射箭项目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人选,须为参加过资格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
3、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4、在资格赛中获得男子或女子3个决赛参赛资格的单位,即有资格参加决赛阶段的男子团体或女子团体的相应比赛。
四、竞赛办法
采用中国射箭协会2014年审定公布的《射箭竞赛规则》(2014)。
五、决赛阶段参赛资格、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资格赛
资格赛阶段,确定男、女各64个决赛阶段的参赛资格。每个参赛单位只能获得男、女最多各3个决赛阶段参赛资格,且每名运动员只能为本单位获得1个参赛资格。
1、获得男子团体、女子团体70米轮赛前8名的参赛队的3名运动员(合计男24、女24),将直接为本单位获得男、女个人和男、女团体项目决赛阶段的3个参赛资格;
2、剩余的男、女各40个参赛资格,将按照资格赛阶段男、女个人70米轮赛成绩分别排名,取满为止(男、女团体前8名的运动队和运动员除外);
3、未进入资格赛团体前8名的运动队,如在男子或女子个人70米轮赛中获得3个男子或女子个人参赛资格,即有资格参加决赛阶段男子或女子团体的相应项目比赛;
4、资格赛阶段,录取团体70米轮赛第8名、录取个人70米轮赛(72支箭)第40名参赛资格时,如果出现多队或多人名次相同,则进行附加赛决出名次,确定参赛资格。
(二)决赛
决赛阶段,各单位须在所获的参赛资格数内报名参赛。
决赛阶段比赛的录取名次和奖励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1、个人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名次
男子个人、女子个人均以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的成绩评定名次,男、女个人各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团体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名次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均以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的成绩评定名次,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各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六、报名和报到
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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