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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国际式摔跤竞赛规程

2017-04-28 15: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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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赛项目

()男子古典式

59公斤级、66公斤级、75公斤级、85公斤级、98公斤级、130公斤级。

()男子自由式

65公斤级、74公斤级、86公斤级、97公斤级、125公斤级。

()女子自由式

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63公斤级、69公斤

级、75公斤级。

二、运动员资格

()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

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的有关规定。

     ()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务部门的健康证明(心脑电图)和人身意外伤残保险证明材料。

三、参加办法

     ()资格赛

1.男子古典式:每单位限报12名运动员参赛,每个级别限报2名运动员,可选两个重点级别报3名运动员参赛。

 2.男子自由式:每单位限报10名运动员参赛,每个级别限报2名运动员,可选两个重点级别报3名运动员参赛。

3.女子自由式:每单位限报12名运动员参赛,每个级别限报2名运动员,可选两个重点级别报3名运动员参赛。

4. 运动员不得兼项参加比赛。

 ()决赛

1.各级别获得资格赛前16名的运动员方可参加决赛。

2.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资格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直接参加决赛。直接参加决赛的运动员不占用资格赛的名额。

3. 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因故不能参加比赛,同单位同跤种同级别允许换人,决赛最后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换人。

4. 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摔跤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每个级别的比赛1天内结束,体检和称量体重在比赛前1天进行。

    (三)全运会决赛设种子选手,获得资格赛(当年全国锦标赛)前4名的运动员将被确定为决赛的种子选手(1至4号种子),均匀分布在对阵区域。种子资格属于运动员个人,不属于其代表单位。如种子选手缺席比赛,视为放弃种子资格,不再设定新种子选手。同单位同级别的运动员抽签定位,均匀安排在两个半区内。

(四)资格赛采用单败淘汰全复活赛制,决赛采用单败淘汰单复活赛制。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资格赛(暨全国锦标赛)

    1.各级别运动员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第一名颁发金牌和获奖证书;第二名颁发银牌和获奖证书;两个第三名颁发铜牌和获奖证书;第五至第八名颁发获奖证书。

2、团体录取前八名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锦旗或匾牌或奖杯及证书,第四名至第八名颁发证书。   

  3.录取团体名次按9761计分;如总分相等,冠军数量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4.各级别录取前十六名参加决赛。如积分相同,按照名次分多者、技术分多者、体重轻者依次排名;如仍然相同,抽签决定最终排名。

()决赛:按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根据国际摔联规则,决赛设两个第三名、两个第五名。  

()资格赛、决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报名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二)资格赛报到

1.各单位赛前22200以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残保险证明材料报大会竞委会,逾期按不参加论。

2.各单位参加比赛人员于赛前2天报到。

3. 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和裁判员等)于赛前3天报到。

(三)决赛报到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执行。

    七、技术官员

()资格赛

资格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选派,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补充。

    ()决赛

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资格赛、决赛的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被选派的技术官员必须按时报到,否则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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