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水球、女子水球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5名。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二)获得预赛前六名的队伍将参加全运会决赛。若东道主天津队不在前六名之列,则预赛前五名和天津队将参加全运会决赛。若预赛中天津队的名次位于前6名之内,则第7至第12名队伍的成绩为参加全运会的最终成绩。若预赛中天津队的名次在前6名之外,则排名第6名之后(含第6名)至天津队之前各队的名次向后顺延1名,为全运会最终成绩;排名天津队之后各队成绩为全运会最终成绩。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预赛和决赛均采用单循环制。
(三)记分办法
每场比赛均须决出胜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若两队积分相等,则两队之间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
如三队或三队以上积分相等,则先比较相关队伍之间比赛的积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比较相关队伍之间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比较相关队伍之间比赛的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分别比较相关队伍与其他队伍中排名最高的队的比赛结果,先比较净胜球,若相等,再比较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分别比较相关队伍与其他队伍中排名次高的队的比赛结果,先比较净胜球,若相等,再比较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一旦积分相等的队减少到两个,则该两队之间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积分相等的队通过互罚五米球决定名次,罚五米球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各二套。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各队可报15名运动员,赛前技术会议确定13名参赛运动员名单,此13名运动员须在15名运动员的大名单中选择。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注明运动员出生年月日、帽号和身份证号)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请各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
(二)决赛:各队可报15名运动员,赛前技术会议确定13名参赛运动员名单,此13名运动员须在15名运动员的大名单中选择。报到按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三届全运会有关规定及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三届全运会有关规定及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