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3米跳板、10米跳台、个人全能、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团体。
女子:3米跳板、10米跳台、个人全能、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团体。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 单项比赛(各单人和双人项目)
1、 获得2017年全国跳水冠军赛各单人项目前18名和双人项目前12名(不含混合全能、混合双人)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可在所有比赛项目中进行选择报项。
2、 获得2017年全国青年跳水锦标赛各单人项目前12名和双人项目前8名(不含混合全能、混合双人)的运动员,以及根据规程依次递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在报项上,通过男子3米跳板、男子跳台、女子3米跳板、女子跳台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在上述4个项目中只能报名参加获得资格的项目,并可在其他项目中选择报项;通过上述4个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获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上述4个项目,只能在其他项目中选择报项。
3、 各单位可另报男、女运动员各2人,每人只能在3米跳板、10米跳台中选报1项,另外可在其他项目中选择报项。
4、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的比赛。
5、 各单位各单人项目最多报2人,双人项目最多报2对运动员参赛。
(二) 团体比赛
1、 各单位限报男、女各1个队参赛,每队参赛人数不低于7人。
2、 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决赛阶段的参赛资格。
3、 设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4个项目的比赛。
4、 各单位各单人项目最多报2人,双人项目最多报2对运动员参赛
5、 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的比赛。
(三) 凡因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备战或参加国际比赛而未能参加预选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单项比赛和团体比赛。
(四) 上述运动员中,2006年1月1日以后(含)出生的男子运动员和2007年1月1日以后(含)出生的女子运动员不得报名参加单项和团体比赛中的10米跳台、双人10米跳台项目。
(五)各单位可报领队、医生各1人。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比例配备:1~4名运动员,配备1名;5~8名运动员,配备2名;9~12名运动员,配备3名,依次类推。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六)如各单位在赛前要求更换参赛运动员,则只能在报名表范围内进行更换,不得更换未报名的运动员。
(七)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赛。
四、竞赛办法
(一) 单项比赛
1、 个人全能采用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比赛包括3米跳板和10米跳台两个项目。男子项目进行3米跳板和10米跳台全套动作的比赛。3米跳板应选择6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包括5个选自不同组别以及1个选自任一组别的动作;10米跳台应选择6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女子项目进行3米跳板和10米跳台全套动作的比赛。3米跳板应选择5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10米跳台应选择5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从1、2、3、4组各选1个,从5组和6组中任选1个。以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
2、 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预赛的前12名进行决赛。各单位只能有1对运动员进入决赛。
3、 3米跳板和10米跳台采用预赛、半决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预赛的前18名运动员进入半决赛,半决赛的前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4、 如果获得决赛前8名的运动员中有两名(对)或两名(对)以上的最终得分相同,则比较其半决赛的得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还相同,则比较其预赛的得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还相同,则上述运动员进行附加赛,一次性决赛的项目直接进行附加赛,以附加赛的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如还相同,则再次进行附加赛,直至决出名次为止。
(1) 个人全能附加赛中,运动员应完成2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这2个动作须选自不同组别并分别在3米跳板和10米跳台上完成。
(2) 3米跳板附加赛中,运动员应完成3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必须从1、4组中选1个,从2、3组中选1个,从5组中选1个。
(3) 男子10米跳台附加赛中,运动员应完成4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其中必须从1、4组中选1个,从2、3组中选1个,从5组和6组中各选1个。
(4) 女子10米跳台附加赛中,运动员应完成3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其中必须从2、3组中选1个,另2个动作组别任选。
(5) 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附加赛中,运动员应完成2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如果在跳板中选用面向前起跳的动作,该动作不得以立定姿势完成。
(二) 团体比赛
1、 团体比赛进行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4个项目的比赛。
2、 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比赛中,运动员完成全套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3、 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的比赛中,运动员在3米跳板和10米跳台各完成3个不同组别的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如果在跳板中选用面向前起跳的动作,该动作不得以立定姿势完成。
4、 以各单位各项目运动员的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
5、 如果获得前8名的单位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终得分相同,则上述单位进行附加赛。在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项目中各选一个动作,4个动作需选自不同组别,每名运动员最多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比赛,以4个动作的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如还相同,则再次进行附加赛,直至决出名次为止。
(三) 采用国际泳联2015-2017年跳水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裁判法。
(四) 运动员报名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50元;抽签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100元;比赛开始后中途退出的,按抽签后弃权对待(由于伤病原因经现场医生证明者除外)。
(五) 比赛期间的罚款和报名费上交组委会。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
[2015]57号)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技术官员及仲裁委员会
(一)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以及仲裁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按照程序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补充。
(二) 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 正、副裁判长和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者,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另须自带规则和裁判法、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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