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 一) 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 二) 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 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 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 三)全运会决赛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自由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4X2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 一) 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1、在2016年全国游泳锦标赛、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 (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2、在 2017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3、在2016年国际泳联马拉松游泳世界杯赛国内运动员排名获得前20名的运动员。
4、凡参加了第31届奥运会的运动员(替补除外)可直接报名参赛。
5 、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
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6 、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接力限报 1 个队。
( 二) 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1、凡于2017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 含确认)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2、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 三)全运会决赛
1、凡在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或在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 ( 符合国际大赛相关条款的除外) 。
2、在第31届奥运会, 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 8 名的运动员,且参加了全运会预选赛,并达到全运会决赛报名标准,可直接参加全运会决赛,报项不限。
3、在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国家队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为达标项目。
4、凡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将被取消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
5、运动队官员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相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四、预赛竞赛办法
( 一) 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1、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 、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3、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4、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5、运动员或队在各单项、接力比赛的决赛中,200米以下项目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10%者,将视为故意慢游,200米以上项目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05%者,将视为故意慢游,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6 、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7、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8、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9、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10、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戴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 二) 2017年全国夏季游泳锦标赛暨全运会预选赛
1、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男子1500米、女子8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3、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4、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5、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弃权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已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6、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5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9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7、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8、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9、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10、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五、决赛竞赛办法
200米以下距离 ( 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400米及以上距离及接力项目进行预、决赛。各单项不足8 人 ( 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 一)各单项录取前 8 名给予奖励。前 3 名颁发奖章,第1 名至第 8 名颁发奖状。
( 二)只进行前 3 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七、报名和报到
( 一)预赛
1、各单位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竞赛报名系统要求报名。
2、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3、请各单位于赛前 2 天到赛区报到。
( 二)决赛
1、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2、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预选赛达标的成绩。在第31届奥运会、2017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 6 名,接力项目前 8 名的运动员,其报名成绩应为本人奥运会( 含奥运会)后我协会认可的正式比赛成绩,否则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3、凡参加了第31届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奥运会比赛成绩可作为其达标项目报名成绩。
4、接力项目的报名成绩,以201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预选赛成绩为准;否则,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八、技术官员
( 一)预赛
1、总裁判、副总裁判和主要岗位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2、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纪录长于赛前 4 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 3 天到大会报到。
3、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4、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 二)决赛裁判员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公布。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十、仲裁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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