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资格赛
1、每个单位最多报男、女各一个队,参加团体资格赛。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男子团体每队应报7至10名运动员,女子团体每队应报5至10名运动员。各单位可另报男、女各2名预备运动员,但预备队员不到赛区。
2、每个运动员最多报名参加两个单项的资格赛。报名参加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的运动员不得跨单位配对。
依据抽签前,最新的中国羽协运动员积分排名系统公布的各单项积分,位列报名运动员积分第9至第16名的运动员(对),可不受本单位名额限制,参加资格赛相对应的各单项的比赛。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运动员的排名,依据积分排名系统中,两个运动员各自在该单项中最高排位的积分的二分之一之和的高低排定。
3、只有2017年,在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正式注册的教练员方可报名。只有正式报名的教练员,才能对本队运动员的比赛进行临场指导。
(二)决赛
1、获得资格赛男、女团体前12名的运动队和获得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前16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2、获得第31届里约奥运会羽毛球比赛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决赛阶段相同项目的比赛。其中,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的运动员,可与本单位配手一同直接进入决赛阶段。以上运动员在资格赛前一次抽签进位。
3、依据抽签前最新的中国羽协运动员积分排名系统公布的各单项积分,位列报名运动员积分排位第1名至第8名的运动员(对)可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相对应的各单项的比赛。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运动员的排名,根据报名情况,按照积分排名系统中两个运动员各自在该单项中最高排位的积分的二分之一之和的高低排定。
4、参加男、女单打决赛阶段的运动员不得更换。男、女双打或混双原配对的运动员有伤病时,可替换其中的一名运动员,该运动员必须是报名参加资格赛的,且不是在该项目资格赛中被淘汰的运动员,替换只能按中国羽毛球协会积分排名系统抽签前公布的最新排名以低补高。如男、女双打或混合双打的两人都不能参加比赛,则失去决赛资格。决赛前各单位报名时,应将资格赛团体比赛所报的预备运动员同时填报。如需替换,只能以所报的预备运动员替换。未替换上的运动员不能到赛区。所有项目被替换下来的运动员不得再参加决赛阶段任何项目的比赛。替换运动员的最后期限为赛前裁判长、教练员技术联席会议。申请替换运动员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由市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被替换运动员的伤病证明。
5、各运动队报名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官员(含教练员)的报名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竞赛办法
(一)资格赛
1、团体赛
(1)男、女团体赛分成A、B、C、D四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获得各组前3名的男、女各12支运动队参加决赛。
(2)男、女团体赛的分组,依据2016年全国羽毛球团体锦标赛的名次,前4名为种子队,其它各队按锦标赛名次,第5至第8名一批,第9至第12名一批,第12至第16名一批,第17至第20名一批,以此类推,分别抽入各组。非全运会羽毛球参赛单位的名次,由后一名次的单位依次替补;2016年全国团体锦标赛没有名次的队,之后随机抽签进组;没有参加2016年全国锦标赛的队,最后抽签进组。
具体抽签编排方案由抽签工作组另行拟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批准。
(3)如果参赛单位在所辖范围内,有超过一个以上单位参加了2016年全国团体锦标赛,则以其所辖范围内所有参赛队中获得的最高名次来确定其团体名次,并适用于在第十三届全运会羽毛球比赛抽签时确定种子位置及抽签顺序。
2、单项赛
(1)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5个项目均采用单淘汰赛,获得各项前16名的运动员(对)参加决赛。
(2)单项比赛种子的确定,以抽签前中国羽毛球协会积分排名系统公布的,各单项运动员最新积分排名为依据。其中双打和混合双打选手的积分,为两人各自在该单项中最高排位积分的二分之一之和的分数,分数多者排位靠前。配对中无排名积分的一方按零积分计算。
3、当全运会资格赛与国际重大比赛任务有冲突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有关运动队、运动员可直接进入决赛。直接进入决赛各项的运动员(队、对)不影响上述各项资格赛出线的运动员(队、对)人数和比赛方法,并在资格赛前,一次性抽入决赛位置。
(二)决赛
1、团体赛
男、女团体赛由资格赛四个小组的前3名参加,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男女团体各分为E、F组。资格赛A、C组第1、2、3名的队进E组,B、D组第1、2、3名的队进F组,分别进行单循环赛。资格赛有关成绩带入决赛,资格赛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依据成绩排出各组第一至第六名。
第二阶段:E、F组的第1、2名,3、4名,5、6名分别进行交叉淘汰和附加赛,决出男、女团体第1至第12名。
交叉淘汰比赛表:
2、单项赛
获得资格赛各单项前16名者及其他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决赛。五个单项赛按抽签结果,根据资格赛的成绩进行单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各单项第1至8名。
(三)抽签
1、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组织抽签工作组,负责比赛的公开抽签工作。抽签日期、地点另行通知。
2、采用一次抽签入位的办法,将资格赛和决赛两个阶段比赛的运动员(队)的位置抽出、排列。
3、直接进入决赛各单项的人(对)不影响经资格赛出线的运动员(对)人数和比赛方法,并在抽签时一次抽签进位。
(四)关于团体赛的规定
1、男、女团体的分组单循环赛采用“1固定逆时针轮转法”确定比赛顺序。为保证比赛的完整和公正,裁判长有权对比赛顺序进行调整。
2、每次团体赛均采用五场三胜制。各单项运动员出场顺序由各队自行排列。出场顺序如下:第一单打、第一双打、第二单打、第二双打、第三单打。出场名单交换后,比赛运动员和出场顺序不得更改。
3、男子团体每个队必须有4名运动员专打双打且不得兼项,其他运动员可打单打或双打。但在一次团体赛中每个运动员只能出场一次。男子团体赛中各队专打男子双打的运动员必须在报名时,在报名表中标注。
女子团体比赛中,一名运动员在一次团体赛中最多只能打一场单打和一场双打,且不得连场。
如出场名单填写出现错误,则错误一方的该场或连场的下一场,按非正常弃权处理。
(五)规则、用球、服装
1、比赛采用由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和世界羽联公布的最新规定。
2、比赛使用由承办单位提供的符合比赛要求的羽毛球。
3、比赛服装以及服装广告必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和乒羽中心的有关规定。
五、弃权和罢赛
(一)弃权和罢赛的认定
1、正常弃权
到达赛区后,赛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加比赛的,中(即一场比赛中)受伤(或突发急性病)者,须由该运动员所在队,向裁判长提交书面弃权申请,并附市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大会医生签署的诊断意见,证明其不能参加比赛或不能继续比赛,经审核同意后,可按正常弃权处理。
2、非正常弃权
除以上正常弃权情形外,其它弃权行为均属非正常弃权。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况:
(1)团体赛赛前交换出场名单时,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被判该次比赛弃权的;
(2)团体赛第一场比赛出场运动员,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被判该场比赛弃权的;
(3)团体赛其它场次比赛出场运动员,因迟到超过5分钟,被判该场比赛弃权的,时间从裁判员宣布上一场比赛结束开始计算;
(4)因团体赛一次比赛中出现两场弃权,被判该次团体赛弃权的;
(5)因团体赛出场名单填写出现错误,错误的场次被判弃权的;
(6)单项赛运动员按规定时间迟到超过5分钟,被判该场比赛弃权的。
3、罢赛
因运动员、运动队原因,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运动员或运动队赛前拒绝出场、赛后拒绝领奖等,经说服教育工作后,由裁判长计时,时间超过5分钟仍不参赛、继续比赛或领奖的行为,视为罢赛。
4、弃权和罢赛的认定和解释工作由裁判长负责。
(二)处罚办法、
1、单项比赛,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天内参加两场(项)以上比赛(含同一节内),赛前要求其中一场(项)比赛弃权者(赛中因受伤、疾病按正常弃权处理的除外),除该运动员被判该场(项)比赛弃权外,该运动员在同一天内不得参加其他比赛(含同一节内)。
2、对单项赛中非正常弃权的运动队、运动员,保留其第二天继续参赛资格,但将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1)团体赛弃权一场比赛罚款1000元人民币,弃权一次团体赛罚款3000元人民币。
(2)单项赛弃权一场(项)比赛罚款1000元人民币。
(3)对运动员、运动队的罢赛行为,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还将处以该运动队10000元罚款。
(4)全部罚款交大会竞赛委员会。
(5)受罚运动员、运动队办理缴款手续后,方能继续参加比赛(罢赛除外)。拒绝缴款者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视情节另行处理。
3、被判非正常弃权或消极比赛者,所在运动队将被取消被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相关运动员(双打和混双项目配对的两人)也将被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的评选资格。
4、造成罢赛事实的运动队、运动员,还将被取消该项目(团体赛或单项赛)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运动队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5、对运动队、运动员消极比赛、非正常弃权及罢赛等行为,竞委会将视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
六、奖励和计分办法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七、报名和报到
资格赛报名和报到通知另发;决赛报名和报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规定执行。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
1、正、副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编排长负责比赛抽签编排工作。
2、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65名羽毛球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选派60有羽毛球裁判级别的人员担任辅助裁判工作。
3、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于赛前6天、裁判员于赛前4天到达赛区报到。
(二)决赛
1、正、副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2、国家体育总局选派70名羽毛球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选派60名有羽毛球裁判级别的人员担任辅助裁判工作。
3、报到和离会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仲裁
(一)资格赛、决赛均设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二)决赛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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