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日
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19〕22号)、《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及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体育局作为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的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的非还建住房供应及调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向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项目改造范围直属事业单位、局系统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指不在项目改造范围内的,下同)所有符合条件职工家庭供应,还有剩余房源的,将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直房改办,设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调剂。
第四条 区直房改办负责非还建住房购房人员资格审核、供应监督管理以及剩余非还建住房的调剂等工作。
第二章 供应及调剂的对象、顺序和方式
第五条 非还建住房根据政策规定按下列对象和顺序分批次公开供应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及配偶,下同):
(一)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购买非还建住房的职工家庭。
(二)奥运会冠军、奥运会亚军、奥运会季军等优秀运动员,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 (含从局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借调的)、项目改造范围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或离退休的无房职工家庭。
(三)亚运会冠军(奥运项目)、全运会冠军(竞技项目)、奥运项目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冠军(有总决赛的按总决赛)、青奥会冠军等优秀运动员,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含从局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借调的)、项目改造范围直属事业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在编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家庭。
(四)奥运会4~8名、亚运会亚军(奥运项目)、全运会亚军(竞技项目)、青奥会亚军等优秀运动员,局系统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或离退休的无房职工家庭。
(五)参加奥运会运动员、亚运会季军(奥运项目)、全运会季军(竞技项目)、非奥运项目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冠军(有总决赛的按总决赛)、青奥会季军等优秀运动员,局系统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在编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家庭。
(六)局机关及机关服务中心、项目改造范围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无房职工家庭,或住房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七)局系统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无房职工家庭,或住房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八)符合申购条件且已报名申请购买局系统非还建住房、交纳意向金的职工家庭,如无故中途放弃购房后,再次报名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
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单位职工、优秀运动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局系统在编在职职工。
2.局系统离退休职工。
3.局系统聘用职工。指与自治区体育局或直属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聘用职工。与自治区体育局或直属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服务未满5年的聘用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须明确“如因个人原因在本单位服务未满 5 年离职的,退出已购非还建住房”。
4. 优秀运动员。指参加奥运会,或取得亚运会(奥运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青奥会前3名成绩,或取得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冠军(有总决赛的按总决赛)成绩的在役或职业转换过渡期广西优秀运动员,同时须符合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条件。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同一批次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对职工本人进行积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选房。积分方法:总分=职务(职级、职称)分+工龄分+学历分+加分。
(一)职务(职级、职称)分
1.正厅级(一级巡视员); 正高级;奥运会冠军。(50分)
2.副厅级(二级巡视员);副高级;奥运会亚军。(45分)
3.正处级(一、二级调研员);高级技师;奥运会季军。(40分)
4.副处级(三、四级调研员);中级;技师;奥运会4~8名;亚运会冠军(奥运会项目);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冠军(有总决赛的按总决赛)、全运会冠军(竞技项目)。(35分)
5.正科级(一、二级主任科员);亚运会亚军(奥运会项目);全运会亚军(竞技项目);青奥会冠军。(30分)
6.副科级(三、四级主任科员);初级;高级工;亚运会季军(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季军(竞技项目);非奥运项目世锦赛和世界杯赛冠军(有总决赛的按总决赛)、青奥会亚军。(25分)
7.科员(一级科员);中级工;青奥会季军。(20分)
8.办事员(二级科员);员级;初级工(普通工)。(15分)
9.聘用人员。(10分)
(二)工龄分
工龄每满一年记1分,零头月数每月记0.1分,满1分后不再计分,离退休人员记到退休月止。
(三)学历分
1.博士研究生学历。(8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6分)
3.大学本科学历。(4分)
4.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2分)
(四)加分
符合多项加分条件者,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10分)
2.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三八”红旗手、“五一”奖章、“五四”奖章;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办局,省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8分)
3.市级劳动模范、自治区“三八”红旗手、“五一”奖章、“五四”奖章;由省级部委办局,市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6分)
4.由市级部委办局,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4分)
(五)总分相同时,按以下原则排序
1.职务(职级、职称)高人员在前;
2.职务(职级、职称)及工龄均相同时,任最高职务(职级、职称)年限长者在前;
3.以上两项均相同时年长者在前。
第七条 车位(或车库)的选购或租用。非还建住房原则上采用“一房一车位(或车库)”捆绑模式,进行配套车位(或车库)的销售或出租(出租是指对配套无产权车位,按照非还建住房的使用年限约定,一次性出租其使用权),销售或出租所得收入用于冲减项目成本。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在申请购买70平方米以上的非还建住房时,须同时申请购买或租用1个车位,申请购买70平方米以下非还建住房的可自愿申请购买或租用1个车位。
(二)申请购买工作完成后,采取“2轮抽签”方式,进行车位(或车库)的挑选。即第1轮抽签确定第2轮抽签顺序,第2轮抽签确定挑选车位的排序,且排序在前的优先挑选车位,直至所有车位选购完毕。
(三)如采用“一房一车位(或车库)”捆绑模式进行车位销售或出租后仍有剩余的,将继续按照“2轮抽签”方式,向所有业主进行第二个车位(或车库)的购买或出租供应,以此类推。
(四)向所有业主供应车位(或车库)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车位(或车库)将作为小区临时车位进行出租,出租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可冲减小区物业费用等。
第八条 特别说明。
(一)无房职工家庭指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二)未达标职工家庭指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含扩建未办证面积)未达到其(夫妻双方)现有级别、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和科级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9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平方米)的职工家庭。
(三)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职务(职级、职称) 级别积分,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按职级或职称进行积分。
(四)夫妻双方均在自治区体育局或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总分高的一方积分。
(五)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所培养运动员获得成绩得分高于教练员职称级别得分时,该教练员可套用运动员成绩得分。1名运动员只限对应1名直接带训教练员,不可重复套用或累加。
(六)离退休人员按其退休前相关的职务(职级、职称)、工龄及学历等进行积分排序。
(七)申购人员按照相关通知截止时间要求,如期提交申购材料和缴款的,可优于同一项目同一批次逾期提交申购材料和缴款的申购人员选房。
(八)符合申购条件且已报名申请购买局系统非还建住房、交纳意向金的职工家庭,如无故中途放弃购房后,再次报名申请购买非还建住房的,排在其他批次职工家庭后面。
(九)已获得《准购证》的职工家庭,无故中途放弃购房的,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1年内不可再次申请购买区直单位非还建住房。
(十)项目还建住房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配套车位(或车库)的优先购买权,且同样采取“2轮抽签”方式挑选车位(或车库)。
第九条 确定购房人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按程序递交申报材料,经区直房改办初审通过后,进行积分排序。排序名单将在自治区体育局及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区直房改办申请办理《准购证》,职工凭《准购证》进行选房,与自治区体育局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条 局系统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的非还建住房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完成局系统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供应后仍有剩余的,将一次性报区直房改办申请调剂。
第三章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非还建住房购房有关手续时,符合条件有申购需求的职工家庭应按规定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无房职工
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结婚证(建设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凭证;
3.未婚职工提交未婚声明;离婚的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并提交未再婚声明;已故的由办理人提供相关凭证(医院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死亡注销证明)及丧偶未再婚声明;
4.1994年1月1日至申购期间,有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须提供所有工作过的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转业军人必须提供原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5.户口不在南宁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所在市房改部门不含所属城区的,另补所属城区房改部门出具的享受住房状况证明);
6.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需要提供在编证明、退休证;聘用职工需要提供申报前1年相应月份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单(每季度选1个月)、劳动合同复印件、缴交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二)未达标职工(除以上1至6项以外)
7.原政策性住房房产证复印件;若原房产已扩建的,需提供扩建施工图纸或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测绘图纸等证明材料(建设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
8.原政策性住房面积(含扩建未办证面积)超70㎡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最高职务(职级、职称)证明文件(建设单位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如隐瞒住房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非还建住房的,一经核实将按照自治区出台的有文件规定执行,取消其准购资格,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
房审查表(无房户家庭使用)
2.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
房审查表(住房面积未达标家庭使用)
3.未婚承诺
4.未再婚承诺
5.丧偶未再婚承诺
6.享受住房状况
7.享受住房状况(转业军人)
8.现有住房面积情况说明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