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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2016-12-31 10: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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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规章授权¨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自治区体育局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þ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10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13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14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5

是否容缺
受理

¨

            否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其他¨            

18

申请方式

邮政申请¨

传真申请¨

现场申请þ

网上申请¨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þ

微信预约¨

网上预约¨

现场预约¨ 

预约电话:0771—5595543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543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23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实施机关:体育总局、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24

实施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攀登山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会团体会员。

25

实施对象性质

公民þ

 法人þ

 其他组织þ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省级þ

市级 □

县级 □

乡级¨

27

权限划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实施机关:体育总局、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8

行使内容

自治区体育局对申请攀登区内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团队进行审批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跨自治区通办¨

跨市通办¨

跨县通办¨

不可通办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攀登山峰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2.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3.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4.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5.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6.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32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详见附件2

 

2

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所在单位公章

 

 

3

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4

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中国登山协会

 

 

 

5

登山计划书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6

装备清单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受理后¨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收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群众体育处承办责任人

8个工作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体育局分管领导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

制证

群众体育处承办责任人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批准:制作批准决定文件;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送达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邮寄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详见附件1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不收费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现金支付¨

          转账支付¨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þ                         

现场公示þ

报纸公示¨   

        其他¨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www.gxsports.gov.cn)

          查询电话:0771—5595543

43

结果名称

暂无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þ

暂无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þ

          即办件¨

46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1.攀登高度多少的山峰需要进行申请?
    答:(1)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
    2.登山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1)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2)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3.登山成绩如何进行确认?
    答: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2)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登山活动批准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攀登山峰活动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攀登山峰活动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

备注

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需要办理审批。由于广西境内不存在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自治区体育局没有办理过此事项的审批。

 

 

附件1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自治区体育局:

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单位已备齐登山活动的申请材料,现予呈送,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