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子项名称 |
| ||
5 |
实施主体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综合窗口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5595543 |
监督电话 |
0771—5595845 | ||
12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D28003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
13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4 |
行使层级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设立站点属于县级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6 |
行使内容 |
跨市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由自治区体育局审批。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7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单位举办健身气功的批复 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 |
27 |
结果样本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详见附件8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0771—5595543) | |
31 |
网上支付 |
/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什么是健身气功? 答: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有什么禁止事项? 答:(1)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2)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3)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备注 |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室研究报局长审定。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承办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社体中心负责人、承办人员 | ||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分管局领导、社体中心负责人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附件: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
2.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目录
3.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目录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5.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示范文本)
6.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
8.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
2 |
活动方案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机构盖章 |
|
3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附件3
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
2 |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机构盖章 |
|
3 |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4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附件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
名 称 |
|
联 系 人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活动地点 |
名 称 |
|
隶属单位 |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区(县) 路 弄 号 | |||
活动内容 |
| |||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 ||||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审批机构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
附件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示范文本)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
名 称 |
XXX健身气功站点 |
联 系 人 |
张三 |
地 址 |
南宁市XX区(县)XX路 |
联系电话 |
0771—XXXXXXX | |
活动地点 |
名 称 |
南湖公园 |
隶属单位 |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0771—5324932 | ||
地 址 |
南宁市青秀区(县) 双拥路 弄 1号 | |||
活动内容 |
健身气功——八段锦 | |||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 ||||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审批机构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
附件6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 ||||||
站点名称 |
| |||||
习练功法 |
|
习练人数 |
|
注册时间 |
| |
负责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 |||
单位职别 |
| |||||
辅导员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
|
发证时间 |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职别 |
| |||||
申请单位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7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 | ||||||
站点名称 |
XXXXX健身气功站点 | |||||
习练功法 |
八段锦 |
习练人数 |
50 |
注册时间 |
2010.1.1 | |
负责人 |
姓 名 |
李四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0.1.1 |
政治面貌 |
党员 |
文化程度 |
本科 |
联系电话 |
135******** | |
通信地址 |
南宁市XX路XX号 |
邮 编 |
XXXXXX | |||
单位职别 |
XXXXXXXX | |||||
辅导员 |
姓 名 |
王五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5.1.1 |
文化程度 |
党员 |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
二级 |
发证时间 |
2005.1.1 | |
通信地址 |
南宁市XX路XX号 |
联系电话 |
189******** | |||
单位职别 |
XXXXXXXXX | |||||
申请单位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8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