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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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子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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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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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施条件 |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申请材料 |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行政许可 数 量 |
无数量限制。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体育局窗口 |
办理地址 |
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6:30 |
咨询及 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771-4822383(广西社会体育发展中心) |
投诉电话:0771—4824404(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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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中 |
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按照规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受理人员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利用职务之便向关系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社体中心负责人、受理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
高 |
进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
分管局领导、社体中心负责人 | |
4.送达环节:不及时制发送达同意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
中 |
对直接受理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受理人员 |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 请 书
自治区体育局: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人(单位)已备齐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现予呈送,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站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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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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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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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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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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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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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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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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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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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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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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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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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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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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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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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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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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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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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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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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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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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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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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