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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16-12-31 10: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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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12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1220日起施行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实施对象

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申请材料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体育局窗口

办理地址

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6:30

咨询及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22383(广西社会体育发展中心)

投诉电话:0771—4824404(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按照规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受理人员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利用职务之便向关系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社体中心负责人、受理人员

3.审核决定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进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分管局领导、社体中心负责人

4.送达环节:不及时制发送达同意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对直接受理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社体中心受理人员

 

附件: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 请 书

 

自治区体育局: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人(单位)已备齐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现予呈送,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站点名称

 

习练功法

 

习练人数

 

注册时间

 

负责人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单位职别

 

辅导员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发证时间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职别

 

申请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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