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
3 |
实施编码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项名称 |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自治区工商局 |
否þ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体育局 | ||||||||||||||
9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þ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 |||||||||||||
10 |
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15 |
是否容缺 |
是¨ |
否þ | |||||||||||||
16 |
容缺时限 |
| ||||||||||||||
17 |
容缺补正 |
邮政快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 | |||||||||||||||
18 |
申请方式 |
邮政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þ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þ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1—5595543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
咨询电话 |
0771—5595543 | |||||||||||||
监督电话 |
0771—5595845 | |||||||||||||||
23 |
设定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24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
25 |
实施对象性质 |
公民þ |
法人þ |
其他组织¨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þ |
市级þ |
县级þ |
乡级¨ | ||||||||||
27 |
权限划分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28 |
行使内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自治区体育局审批。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
10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1 |
申请书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 ||||
2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盖章) |
否 |
|
| ||||
3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是 |
|
| ||||
4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是 |
|
| ||||
5 |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单位公章 |
否 |
|
|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工商 |
|
是 |
|
| ||||
33 |
取消证明 |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
|
|
|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
受理前¨ |
受理后¨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体育经济处承办责任人 |
8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体育局分管领导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体育经济处承办责任人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
送达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þ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þ |
现场公示þ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þ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www.gxsports.gov.cn) |
查询电话:0771—5595543 | |||||||||||||||
43 |
结果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þ | ||||||||||||
详见附件4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þ |
即办件¨ | |||||||||||||
46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52 |
备注 |
|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日)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或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住 所 |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 ||||
经营场所 |
| ||||
申请材料数量 |
| ||||
保密要求 |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或名称 |
张三 |
联系电话 |
0771—XXXXXX | ||
身份证号码 |
450233************ | ||||
住 所 |
南宁市XXX路XXX号 | ||||
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项目(范围) |
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 ||||
经营场所 |
南宁市XXX路XXX号 | ||||
申请材料数量 |
相关申请材料X份 | ||||
保密要求 |
简要描述需要进行保密的内容及要求 | ||||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