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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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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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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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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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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自治区体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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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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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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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4828986 |
监督电话 |
0771—48244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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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日施行;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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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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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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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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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下列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体育局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1.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2.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 3.非法持有兴奋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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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
60个工作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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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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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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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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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涉嫌兴奋剂违法行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过程,应当制作法律文书;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复核审查责任:对调查取证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再次复核。 4.告知责任:发生兴奋剂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对于作出的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逾期不履行的,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授权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处理。 8.监督责任: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建立反兴奋剂违规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反馈和督促。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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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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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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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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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竞技体育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竞技体育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 | |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分管局领导、竞技体育处负责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中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竞技体育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
附件: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运动员辅助人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
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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