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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17-12-29 18: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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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5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规章授权¨ 

 规范性文件规定 ☑

6

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7

到现场次数

1

8

实施主体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实施主体是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þ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10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11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2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13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14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5

是否容缺
受理

¨

            否þ

16

容缺时限

 

17

容缺补正
方式

邮政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其他¨            

18

申请方式

邮政申请¨

传真申请¨

现场申请þ

网上申请¨

19

预约办理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20

预约方式

电话预约þ

微信预约¨

网上预约¨

现场预约¨ 

预约电话:0771—5595543

微信公众号:

网址:

地址:

2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þ

22

咨询及监督
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543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23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4日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 D28003项,举办活动的实施主体调整为省、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4

实施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5

实施对象性质

公民þ

 法人þ

 其他组织þ

26

行使层级

国家级¨

省级þ

市级þ

县级þ

乡级¨

27

权限划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8

行使内容

跨市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由自治区体育局审批。

29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跨自治区通办¨

跨市通办¨

跨县通办¨

不可通办þ

30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拟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31

实施条件

    一、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2

申请材料

举办气功活动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2、3

 

2

活动方案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在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3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公章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5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2

申请材料

设立气功站点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附件
下载

备注

1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盖章)

申请表(空白)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4、5

 

2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公章

 

 

4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场地管理者单位公章

 

 

33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35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

受理前或
受理后

受理前¨

受理后¨

实施依据

36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37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办理内容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收件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承办责任人

8个工作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体育局分管领导

2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制证与送达

制证

广西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承办责任人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批准:制作批准决定文件;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送达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证照

邮寄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详见附件1

3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39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          

          不收费þ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支付方式

网上支付¨

现金支付¨

          转账支付¨

40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þ                         

现场公示þ

报纸公示¨   

        其他¨              

41

年审或年检

年审¨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42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þ

          电话查询 þ

查询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网站(www.gxsports.gov.cn)

          查询电话:0771—5595543

43

结果名称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44

结果样本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þ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结果样本:暂无
2.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结果名称:详见附件6

45

办件类型

承诺件þ

          即办件¨

46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47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1、什么是健身气功?
    答: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有什么禁止事项?
    答:(1)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2)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3)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48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1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2

备注

 

 

 

附件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名  称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活动地点

名  称

 

隶属单位

 

邮  编

 

联系电话

 

地  址

区(县)         路       弄     号    

活动内容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审批机构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示范文本)

                   批准件号:

申请单位

名  称

XXX健身气功站点

联 系 人

张三

地  址

南宁市XX区(县)XX

联系电话

0771XXXXXXX

活动地点

名  称

南湖公园

隶属单位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邮  编

530021

联系电话

07715324932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县)  双拥路       弄  1     

活动内容

健身气功——八段锦

          

请附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活动工作方案(组织领导、安全、宣传等)

3、参加活动人数

申请单位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审批机构

 

意    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站点名称

 

习练功法

 

习练人数

 

注册时间

 

负责人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单位职别

 

辅导员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发证时间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职别

 

申请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5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示范文本)

站点名称

XXXXX健身气功站点

习练功法

八段锦

习练人数

50

注册时间

2010.1.1

负责人

 

李四

 

出生年月

1980.1.1

政治面貌

党员

文化程度

本科

联系电话

135********

通信地址

南宁市XXXX

  

XXXXXX

单位职别

XXXXXXXX

辅导员

 

王五

   

出生年月

1985.1.1

文化程度

党员

健身气功指导员

等级

二级

发证时间

2005.1.1

通信地址

南宁市XXXX

联系电话

189********

单位职别

XXXXXXXXX

申请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制


 

附件6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