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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6-06-15 16:41     来源:竞技体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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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4,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国家级裁判员审批。此前,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设定国家级裁判员审批,审批部门是国家体育总局。

2015923,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自201611日起施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2016612日,自治区体育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桂体竞〔20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六条,对取消审批后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发展提出了原则性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工作职能的转变

自治区体育局及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由具体的培训认证转变为主要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作方式的转变

比赛能否公开、公正、公平顺利进行,裁判员的执裁能力是关键的一环。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裁判员的培养,更多的是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来承担,《办法》从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管理、裁判员权利义务、裁判员选派、考核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改革过度期的安排

因前期大部分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建设尚未完善或还没有成立协会,为避免裁判员工作出现真空,由广西体育局直属7个竞技类项目运动发展中心和社会体育发展中心成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根据对相应的国家级体育协会要求开展工作。

今后,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情况,将继续深入推动裁判员队伍建设改革,拟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协会因具备的条件,自治区体育局如何监管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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