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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12-30 19:21     来源:青少年体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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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不断拓展我区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区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结合我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创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出台《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全民健身条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6月颁布的《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不断拓展我区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区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需要哪些条件?

    (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三)地域条件
  1.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1小时车程,可全年开发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2.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等;
  3.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露营场地坡度不超过20%并具备排水设施功能,露营区附近需要有足够的水量供给(自来水、泉水或地下水)并建有公共卫生间;
  4.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四)营地构成
  1.活动区:可根据营地自然环境、地域特点,能够同时开展如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营、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野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开展的活动项目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同时凡设置有游泳、攀岩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项目的营地,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露营区: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要有整洁的环境卫生、安全警卫系统。
  3.服务区:提供户外活动必需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临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五)至少有3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指导员;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人数达5千人次以上。
  (六)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创建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有哪些申报程序

(一)各市可以于每年4月20日之前申报或继续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建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

3.营地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协议(证明)及场地设施清单。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测(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四、年度优秀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有哪些条件?

在创建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为加强对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管理,每年在评估基础上评选年度优秀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年度优秀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经获得命名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一年以上。
  (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包括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信誉。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指导员;场地设施器材充足、安全;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人数达1万人次以上。
  (三)积极承办自治区级及以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展示活动,或者代表我区参加全国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等。
  (四)积极组队参加自治区级青少年户外体育展示大会或活动。
  (五)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联系方式:0771-482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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