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912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体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体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体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本单位对《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裁量权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体发〔2017〕8号)进行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本文件与《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裁量权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体发〔2017〕8号)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5项)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实施主体 |
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出租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在使用期间损坏场地的,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
行政许可 条件 |
1.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要求; 2.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和设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申请书; 2.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和方案; 3.身份证明材料。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
行政许可程序 |
1.由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组织或个人提出许可申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在五日内一次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关于同意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批复:本次 |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实施主体 |
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第336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行政许可 条件 |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程序 |
1.由举办者向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设立站点的实施主体是向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在五日内一次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
举办活动申请20个工作日,设立站点申请1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批复:本次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一年 |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实施主体 |
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
行政许可条件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 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 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许可程序 |
1.由经营者提出许可申请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在5日内一次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3.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
30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五年。 |
(四)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实施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
行政许可条件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行政许可 程序 |
(一)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五)制证: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发证:根据行政许可情况,向申请人颁发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关于同意(申请单位)设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批复:两年 |
(五)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项目名称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的相关条件;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2)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1日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63号发布) |
行政许可 条件 |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展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行政许可 办理时限 |
30日内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关于同意举(承)办(赛事名称)赛事活动的批复:本次 |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基准(2项)
(一)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 |
项目名称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实施主体 |
省、市、县三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确认 条件 |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2.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3.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确认的公民个人 |
申请材料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标注与原件相符。 |
行政确认程序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
行政确认 办理期限 |
6个月内 |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 |
项目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实施主体 |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 |
设定和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
行政确认 条件 |
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附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
实施对象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的公民个人 |
申请材料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办理时限 |
3个月内 |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9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裁量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备注 |
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从轻 处罚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 4.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责令改正,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影响但危害结果轻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 1.无轻微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 |
责令改正,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7.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2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规定办赛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有违法情节之一,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达五万元以下的; 2.主动补办赛事活动审批手续的; 3.主动消除社会影响的; 4.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处罚 |
有违法情节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1.违法所得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2.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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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处罚 |
有违法情节之一且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严重危害后果的; 2.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赛事活动,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3.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经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主动补全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年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从重 处罚 |
有违法情节两项或以上且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为二十万元以上,造成负面影响且严重危害后果的; 2.体育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态度恶劣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3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不予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2天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 |
从轻 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2天以上7天以下; 2.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以下; 3.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7天以上15天以下; 2.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实际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15天以上; 2.破坏公共体育设施造成实际损失10万以上; 3.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实际损失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轻微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结果;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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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 2.造成实际损失一万元以下; 3.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破坏一万元以下; 4.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2.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破坏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损失十万元以上; 2.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破坏十万元以上; 3.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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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 1.逾期未关闭,违法所得为五万元以下,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2.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逾期未关闭,违法所得为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2.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处罚 |
违法行为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关闭,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
责令限期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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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1.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 2.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 1.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2.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
7 |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刑法》(2020年修订)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从轻 处罚 |
1.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年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的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 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或参加竞赛中使用提供的兴奋剂,造成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且有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四年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 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或造成人身损害严重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
8 |
对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1.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没收非法持有兴奋剂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以下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的运动辅助工作。 |
以上” 不含本数,“以下” 含本数 |
从轻 处罚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非法持有兴奋剂;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的运动辅助工作。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造成人身损害达到轻伤程度以上,且有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并造成人身损害严重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终身禁止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 |||||
9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 |
轻微 处罚 |
法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体育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及时整改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经教育后承诺限期消除影响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承诺消除影响,获得相关人员谅解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 1.无轻微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2.违法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3.无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经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严重影响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同业者合法权益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