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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 (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12-08 18: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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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体育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便于读者更好解读《基准》,现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一、《基准》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文件精神。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原制定的《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裁量权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体发〔2017〕8号)需重新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为确保全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更加清晰,裁量幅度更加科学合理,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本单位依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原《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裁量权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体发〔2017〕8号)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规定》内容继续有效,现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修订,以修订的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为准。

二、制定《基准》的法律依据

《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制定。

三、《基准》的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8月,自治区体育局起草《基准》。2023年9月25日召集本单位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体育经济处、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讨论稿)》专题工作会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2023年9月27日,根据专题会议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后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14个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本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及通过自治区体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3年10月16日,收到部分反馈意见,已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将修改后的《基准》发至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合法性审查,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自治区体育局再次对《基准》进行修改,并经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最终正式发文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四、《基准》的框架内容

《基准》分三大类十六小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别包括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每一项行政许可均包括项目类型、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实施对象和范围等内容。

第二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别包括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上述两项行政确认均包括项目类型、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实施对象和范围等内容。

第三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别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规定办赛的处罚,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每一项行政处罚均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裁量幅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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