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体发〔2025〕20 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大力发展赛事经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打造“竞在广西”“体育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跟着赛事去旅行”等“赛事+”消费新场景,以赛事聚流带动经济增长,自治区体育局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7月2日
(此件删减发布)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广西旅游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中求进 以进促稳 确保一季度经济“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比学赶超二季度全力冲刺“双过半”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24号)等有关精神,为激发市场主体办赛活力,大力发展体育消费,促进体文旅商融合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广西区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以下合称“申请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体育产业十一大类之一(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内(设立不满3年的自设立以来,下同)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需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不予以资金奖励:
1.申请赛事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达50%及以上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因赛风赛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纪律处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需提供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函)。
2.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专项信用报告〕。
3.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需提供无不良记录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支持范围
符合广西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可有效拉动“体育+”消费的体育赛事活动。同一项赛事仅可奖励一家单位(包括主办、承办及运营单位),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体育赛事实际投入的30%,其中:
(一)对在广西区内举办的马拉松等户外运动赛事,根据参赛人数,按赛事级别、规模及带动消费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赛事参赛人数3000(含)—10000人(不含),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赛事参赛人数10000(含)—20000人(不含),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赛事参赛人数20000人(含)以上,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二)对在广西区内举办的由国家级及以上运动中心、协会(联盟)主办的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匹克球、帆船、帆板、动力冲浪板等青少年比赛、国家队及职业体育赛事,根据赛事级别,按规模及带动消费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国际级赛事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赛事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对在广西区内景区、街区、商圈举办的三人篮球、乒乓球、匹克球、排舞、街舞、霹雳舞等体育赛事,根据赛事影响力及促进消费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特别重大或重要的赛事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三、申报流程
(一)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分别在2025年7月25日和2025年11月15日前,指导拟推荐申报赛事的申报主体在广西全民健身云平台提出申请,填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4)。自治区体育局不接受申请单位直接提出申请。
(二)对于在2025年6月30日前举办的符合奖励范围的体育赛事,申请单位应在2025年7月15日前向所属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需于7月25日前出具申报赛事推荐函(格式自拟)作为佐证,并指导拟推荐申报赛事的申报主体按规定在广西全民健身云平台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于在2025年7月1日—12月30日期间举办的符合奖励范围的体育赛事,申请单位应在赛事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向所属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申报赛事推荐函(格式自拟)作为佐证,并指导拟推荐申报赛事的申报主体在广西全民健身云平台提交奖励申请。其中,因奖励资金拨付时间节点为2025年12月底,2025年11月15日—12月30日期间举办的体育赛事,须有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赛事举办承诺函(格式自拟)作为佐证,并于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报。
(四)2025年7月1日之后举办的赛事,如未按要求纳入自治区体育局赛事监测统计的体育赛事不予奖励。
四、审核拨付
自治区体育局分别于2025年8月和2025年11月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的赛事进行评审打分,包括赛事等级规模、赛事的影响力和发展前景、赛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赛事总结和经费审计报告等。完成评审后报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将获得奖励的赛事名称及申报主体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其他规定
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追缴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体育赛事奖励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奖励的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期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奖励申请表
2.体育赛事奖励申报承诺书
3.体育赛事信息收集表
4.体育赛事情况概述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