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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 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体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 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11 18: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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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我区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政策支撑,推进我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提质扩面,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现将《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体    育    局     自 然 资 源 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我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民体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全国新时代体育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称的配套体育设施,是指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建设,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能够为居民在室内或室外提供健身服务的体育场所、场地、器械和器材。

第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体育设施。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根据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室内或室外人均建筑面积建设要求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订。

第五条 室内健身场所选址应便于人员进出和疏散,适合开展运动健身活动,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在保障活动所在楼层结构承载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活动场地可利用建筑架空层、半地下空间设置。室内配套体育设施宜配置智能健身房、乒乓球室、有氧操房、棋牌室、国民体质监测室等功能区,所采购的健身器材应安全可靠且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498.1—2008)。室内健身场所确保各区域空气流通,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的要求。

第六条 室外健身场地宜与文体广场、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相结合,应满足消防、通行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告示牌。室外健身设施应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实现全龄友好。器材及场所应符合《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GB/T 34290—2017)、《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求》(GB/T 34284—2017)。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居住区,按照儿童友好社区的要求建设儿童室外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 鼓励单独或兼容建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民族体育设施。

第八条 积极推进智慧健身路径、智慧健身步道、智慧健身中心(房)、装配式社区智能健身房、智能健身器材的建设,支持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在配套体育设施中的应用。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将配套体育设施纳入公共体育数字化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居民提供科学便捷的健身服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配套体育设施的相关要求。以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内容。

第十一条 配套体育设施与新建居住区项目住宅部分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配套体育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凡是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体育设施或建设不达标、未随所在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依法依规责令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时,配套体育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的配套体育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实用原则,合理配置体育健身器材。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有序参与。

第四章 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配套体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移交给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如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可暂时移交给小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套体育设施移交后,产权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配套体育设施移交接收单位,要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设施接收、安装、验收工作,定期对配建在所辖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移交的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交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鼓励接收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筛选运营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并签订合同明确开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配套体育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套体育设施产权归业主的,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配套体育设施产权归社区居委会、公园(广场)管理等部门的,由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器材正常安全使用,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配套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配套体育设施。因城乡建设工作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进行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配套体育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减少建筑面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指引(试行)

      2.《广西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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